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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4]第135号颁布时间:1994-02-26

     1994年2月26日 外经贸管发[1994]第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决定在配额 分配中引进平等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对部分出口商品配 额试行有偿招标分配。这是我国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配额招标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其它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搞有偿招标。我部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 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 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 品,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外经贸部确定实行招标的商品, 成立专门的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 委员全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金出口商会组成;配额商品招标的具体工作,由有关 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商品招标办耸室(以下简称招标 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方式,系有偿招标方式,即中标企业有偿取得中标配 额。   招标委员会根据实行招标商品的种类;确定具体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额数量系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 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配额价 格,向招标委员会缴纳中标金。   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   第七条招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商品的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的需求确 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商品总量内实行招标。   第八条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 年两次。每次招标提前一个季度进行。   第九条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刊登、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条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经营权,并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 的进出口公司、经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 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投标。   第十一条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公室 发放。各企业填写的《投标申请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在每次招标中, 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   第十二条投标申请书须在招标委员会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 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投标申请书以招标力、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十三条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投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   第十四条评标的依据:   1、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2、配额价格不低于全部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的平均水平。   平均配额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平均配额价格=各投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各投标企业投标 数量总和   3、该配额商品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4、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第十五条中标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要求的投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 按其投标配额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第十六条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   企业中标数量=本资本额招标总量×(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中 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以投标企业实 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金=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开标后,招标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中标证书下达企业执行,并将 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通知各有关发证机关。   招标过程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 标结果。   第十九条中标企业名录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企业名单(其中:重点市场中标名单单列);   2、企业中标数量;   3、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协调价格);   4、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   第二十一条中标企业凭中标证书和成交合同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 关须依据招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证书,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书或成交合同与中 标证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否则追究发证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招标办公室同意, 可向其它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配额转让费用。配额转让必须在招标委员 会指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场外 交易。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受让企业不得再次转让配额。   第二十三条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中标配额的,须在招标办公室 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配额上缴招标办公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交回的配额转入 下次招标总量。中标企业交回配额后,招标委员会退还部分招标费用。   第二十四条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商品的出 口许可证(企业留存的一联)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 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招标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企业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末将配 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取消中标企业对该类商品下 一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二十六条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 企业该类商品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二十七条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对该 类商品配额三年的投标和受让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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