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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日(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专发(1993)161号颁布时间:1993-05-04

     1993年5月4日 外专发(1993)161号   从全国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有关 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是吸收和利用 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加快四个现代化建设步伐的 有效途径。1990年以来,全国共选派了5.5万多名各类技术人员和不同层次的管理人 员赴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培训。他们通过国(境)外培训和实地考察,在更 新知识,开阔眼界,提高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起到了重叠作用,一部 分同志走上了重要的领导岗位,广交了朋友,增进了友谊,扩大了对外经济合作,开 辟了国际市场:有些培训人员把在国外学到的实用技术用于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取得 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形势发展很快,国内外多种因 素的影响,以及管理措施一时跟不上等原因,赴国(境)外培训工作也出现了一些问 题,主要是:一些公司、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中间团体,以盈利为目的,打着 "培训"的名义组团出国,其收费高,效果差,各方面意见很大,国外一些接受单位没 能力、没经验,为了赚钱招揽出国培训的团组,在国外甚至出现了"培训倒爷":有些 培训团组目的不明确,计划不落实,名为培训,实为观光,造成很坏影响。   当前,全国上下正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赴国(境)外培训工作, 为使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对组职派遣团 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 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 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 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等文件。主管审批部门在办理出国(境) 审批手续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使出国团组和人员按不同任务各行其道。各地区、各部 门派遣赴国(境)外培训或研修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事先经有关地区或部门国外培训 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出具任务批件并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各出国培训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归口管理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人员、经费、 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   二、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授权,组织派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由国家外国专 家局统一归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审 核、备案等不同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积极 主动地为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服务,以适应他们对改革开放的要求。   三、全国性或地方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资格不得擅自 组团赴国(境)外培训,更不允许以"培训"为名搞公费出国(境)旅游。凡违反规定 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她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到 社会上招揽组团赴国(境)外培训的通知,应予拒绝,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国家外 国专家局。对这类出困人员,主管审批部门不予审批,主管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 续,各级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开支。   四、对国外承办培训团组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认真的考察了解,对没有能 力、不负责任、收费高、效果差的承办单位,要停止向他们派出团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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