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9年6月17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
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
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第2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12月1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
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
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
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
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
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
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本
钢号SUS430 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
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99(409L)、SUS436,规格为0.
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米、
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日本和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CO.LTD.): 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CO.,LTD.): 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YAKIN KOGYO CO.,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CO.,LT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TEKKO K.K.): 58%
NAS钢带株式会让(NAS STAINLESSSTEEL STRIP MFG CO.,LTD.) 58%
川崎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CO.,LT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5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因此川崎公司适用价
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尽管中国调查机关对川崎公司做出了最终裁定,但应该企业
要求,不公布对其的最终裁定。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IRON & STEEL CO.,LTD.): 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STEEL CO.,LTD.): 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CO.,LTD): 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 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CO.,LTD): 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PRECISION METALS CO.,LTD.) 9%
鉴于上述6家韩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5日
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上述公司将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应
其要求,中国调查机关仍对其进行了终裁调查并公告结果。其他韩国公司仍将执行本
公告公布的终裁裁定税率。
其他韩国公司: 57%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
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
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
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
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
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
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缴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
72199000、72202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
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
行了调查。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
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三家企业的总产量
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
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
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
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
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1999年6月17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
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
(二)收集证据。1999年7月15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
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的18家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
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
查,外经贸部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
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逐个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
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经贸委反
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调查问卷》,
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
(三)初步裁定。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1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
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
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
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
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
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补充材料及实地核查的邀请函。应
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举行了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
害裁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和日本有关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
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2000年7月13日先后前往韩国浦项制铁株式
会社、三美特殊钢铁株式会社、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日本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新
制钢株式会让和川崎制铁株式会社6家应诉公司进行反倾销实地核查,对各家公司已
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了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经贸委于5月、6月对国内相关企业再次进行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
对于各利害关系方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和意见,外经贸部和
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适当的考虑和采纳。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3280—92和GB4239—91),不锈钢冷轧薄板共分为五大类:奥氏体型钢、奥氏体
—铁素体型钢、铁素体型钢、马氏体型钢和沉淀硬化型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牌
号:0Cr18Ni9、00Cr18Ni10、0Cr17Ni12Mo2、00Cr17Ni14Mo2、0Cr19Ni13Mo3、00Cr12、
1Cr17、0Cr13、1Cr13、2Cr13、3Cr13、0Cr25Ni20、0Cr17Ni7A1、1Cr17Mn6Ni5N、
0Cr26Ni5Mo2、1Cr18Ni9等。该产品主要以铬铁、锰铁、钛铁、金属锰、硅铁、镍铁、
氧化镍等及铬镍不锈钢返回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具有优良的不锈性、耐腐蚀性、
抗氧化性、高韧性、热稳定性、外观精美、易于成型、使用寿命长的综合性能,至今
尚无其他相似产品能够替代。不锈钢冷轧薄板用途十分广泛,如石油、化工、航天、
海洋、机械、电子、纺织、核工业、电力、汽车、家电、通讯、食品、制药、冶金、
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用量越来越大,在建筑行业、装潢和景观工程上用量也迅速增加。
经调查认定,日本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与中国生产的不锈钢冷轧
薄板属于相似产品,其物理性质、制造过程及产品用途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
如下决定: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
该社的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成本的证明材料及被调查产品的利润率情况,而且其提
供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只附有中文摘要,另外,该
让未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销售情况。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
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在核查
期间,调查机关对销售及成本部分做了抽查,但在2天的核查中,该公司不能按调查
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整个答卷材料的真实性得不到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
值时,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酌情运用现有最佳材料
计算其正常价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
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
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
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
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
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
正常价值。初裁之后,该公司就成本部分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补充,并且,外经贸部会
同海关总署对这些材料进行了实地核查,认为材料属实,可以接受。因而,在最终裁
定时,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4、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位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
现该社材料提供不全:国内销售中很大部分是关联销售,但该社没有提供关联公司的
详细情况、对关联公司的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该社提供的审计报告未按答卷要求提
供中文翻译;国内销售资料中除了与出口中国相同型号的产品外,其他型号均无任何
具体说明。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社所提供
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5、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
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
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
其正常价值。
6、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裁之
后仍未做任何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7、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
裁之后仍未做任何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8、NAS钢带株式会社:
该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裁之后仍未做任何
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其它日本公司没有应诉及提供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
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
现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
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
国内销售总量的45%(其他部分国内销售资料于正式提交答卷后的130天后提交)。另
外,该社未按答卷
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
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
料均得到了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
年度报告计算其正常价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
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
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
常价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
大部分规格、型号产品的销售为低于成本销售,且其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其加
权平均成本;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
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
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产品总量的44.5%。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
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
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计
算其正常价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
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
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
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
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
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
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计算其正常价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
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
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
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提供的资料作了认真的审查,发现其提供的成本资料粗略而
不完整,故内销价格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
调查机关决定其正常价值依照最佳现有资料来确定。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其它韩国公司没有应诉及提供有关资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
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
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
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
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
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
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
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
查和测试,发现部分销售为对关联公司销售,但没有关联公司的详细资料。初裁之后,
该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
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
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除关联销售以外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
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
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任何
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7、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
任何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8、NAS钢带株式会社:
日本NAS钢带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任
何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
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
的审查和测试,发现有438吨“不良产品”并未列明销售情况,没有任何有关这一部
分的说明材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
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根据《反倾
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
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
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
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
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
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
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
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
查和测试,发现在出口调整部分的“进口关税退税”资料含糊不清,如退税证明材料
均为韩文,未提供必要的中文译文等。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
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
到了验证。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
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
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资料作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
其资料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
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
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
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注:日本住友金属株式会社在初裁后提出,住友已将其部分不锈钢业务转让给其
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住友金属直江津”。因此,其不锈钢业务与住友金属
株式会社的不锈钢业务是同一的,具有历史连续性,故申请外经贸部在本次反倾销调
查中对“株式会社住友金属直江津”适用与住友相同的反倾销措施。经研究,由于住
友金属株式会社没有提供有关其对该子公司转让业务及该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在本案
终裁裁定中暂不予考虑。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
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对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港
口费用、包装费、库存费用、担保费、通关费用、信用费用、税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
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
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在本案调查期内,经测算和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日本和韩
国各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均存在因购买者、销售地域或销售时间的不同而发生明显变
化的情况。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
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
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
度的加权平均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 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0.,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CO.,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MFG CO.,LTD.) 58%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C IRON & STEELC0.,LTD.): 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 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5AMMI STEEL CO.,LTD): 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CO.,LTD.): 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METALS CO.,LTD.) 9%
其他韩国公司 57%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
行了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一)倾销产品的数量
1、累积评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日本和韩国
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日本、韩国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类似产品之间的竞争
条件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9条的规定,对日本和韩
国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恰当的。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1995至1998年,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出口被控不
锈钢冷轧薄板的数量分别为:124344.698吨、184360.386吨、175072.511吨、
224590.018吨。1996年至199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8.3%、-5.0%、28.3%。日
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量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的出口量比1995
年上升了80.62%。
(二)倾销产品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
1995年至1998年,日本和韩国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3.74%、
62.35%、64.08%、63.67%。除1998年的市场份额与1997年基本持平外,日本和
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4年期间上升了近10%。
(三)倾销产品的价格
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近年来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向中国的出口价格
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其中1996年和1998年的价格下降幅度最大。日本被调查产品的
出口价格1996年比1995年下降了31.72%,1998年比1997年下降了8.76%;韩国被
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1996年比1995年下降了13.93%,1998年比1997年下降了17.
86%。
(四)倾销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1、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了申请人专门从事下锈钢产品生产的于公司
(均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指出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利润在急剧上升,国
内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仅限于原产于
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认定被
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过程中,考察的是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相关经济指
标变化情况,不包括其他产品的相应数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之一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从事
不锈钢生产的子公司—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冶炼、压延加
工、制造、销售不锈钢及其它钢材、钢坯、钢锭、铁合金、金属制品等。在钢材项下,
有优碳钢、普碳钢、造船用钢、锅炉钢板、合金机构钢、弹簧钢、模具钢等钢种;在
不锈钢项下,除不锈钢冷轧薄板外,还有不锈钢热轧中板、不锈钢热轧线材、不锈钢
管坯等。1998年,不锈钢冷轧薄板的销售收入仅占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销售收
入的17.42%。另外两个申请人下属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仅仅是冷轧不锈钢薄板。
1998年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专门
从事不锈钢生产的子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销售收入分别占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为2%和5.2%。日本和韩国相关利害关系方引用的申请人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
务利润不代表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经济效益。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大量低价向中
国出口导致:
(1)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严重萎缩
近年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
薄板的需求稳步增加。从反映国内需求的表观消费量来看,1995年不锈钢冷轧薄板的
表观消费量为231391吨,1998年的表现消费量为352727吨,比1995年增长了52.44%。
但是,在1995年至1997年期间,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的产量连年下降,1996年
申请人的总产量比1995年下降了47,44%,1997年比1996年下降了12.31%。1998年,
申请人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产量未能得到相应的增长,比1995年的水平仍低21.67%,
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抑制。
(2)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下降
在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的需求量稳步增长的情况下,销售状况却出现了恶化。申
请人1996年的销售量比1995年下降了13.66%,1997年的销售量比1996年降低了
28.79%。
市场份额呈总体下降趋势。1995至1998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8.61%、
12.51%、9.65%和11.41%,1998年比1995年总体下降了7.2个百分点。
(3)中国国内类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下降
由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价格对国内价格的决定性影响,国内类似产品的价格
被迫不断消减。申请人类似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降低:1996年为
20,68%,1997年为12.84%,1998年为18.88%。
(4)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该产业开工率不断下滑。申请
人的平均开工率1995年为70.09%,1996年为39.06%,1997年为21.65%,1998年
为21.35%。
(5)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产业类似产品1995年税前利润居较高水平,1996年比1995年下降
118.34%,进入亏损状态,1997年比1996年继续下降52.83%,进入严重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6)中国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工人失业率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逐年下降
申请人年平均失业率分别比上年上升:1996年为0.38个百分点,1997年为5.60
个百分点,1998年为12.73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分别比上年下降:1996年为3.97%,
1997年为3.14%,1998年为2.50%。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认定,从日本、韩国进口的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
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
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
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
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
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
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
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
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五)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日本和韩国在不锈钢冷轧薄板方面具有巨大的生
产能力和出口能力。1996年至1998年,日本不锈钢产量分别为:389万吨、394万吨、
384万吨;出口量分别为:117万吨、117万吨、120万吨;其出口率保持在30%左右;
韩国不锈钢产量分别为:85万吨、112万吨、128万吨;出口量分别为:28万吨、43万
吨、45万吨;其出口率保持在35%左右。日本和韩国具有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其
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可能性。
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1999年韩国对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出口数量比1998
年的110311.909吨上升了29.89%,达到了143281.679吨;其平均出口价格也比
1998年的1491美元/吨下降了20.56%,下降到1184.7美元/吨。1999年日本对中
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出口数量比1998年的114278吨上升了81.54%,猛增至207463
吨;出口价格比1998年的1604美元/吨下降了17.69%,仅为1320美元/吨。
五、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不锈钢冷轧薄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损害的其
它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一)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不
存在市场萎缩。需求变化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
场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生产厂家的市场份额却不断缩小,
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生产能力大量闲置,销售缩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日
本和韩国近年来以低价倾销其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行为是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生产厂家
遭受损害的重要原因。
(二)消费模式的变化
由于不锈钢冷轧薄板所具有的不锈性、耐腐蚀性、抗氧化性、高韧性、热稳定性
等综合性能,目前尚无其它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的出现而导
致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的萎缩。
(三)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经过近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大
大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不
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遭受实质损害。
(四)国内产业的竞争能力
日本和韩国利害关系方提出,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其生产
设备和技术落后。
关于上述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日本和韩国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
和其他相关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完全支持其主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
发现,近年来申请人坚持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始终没有放松对用户的质量承诺,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投产多
年来,不锈钢冷轧薄板先后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产品质量金奖等多项荣誉。目前,
产品已经全部按照与国际先进标准相一致的标准组织生产,国内产业的竞争能力不断
提高。
(五)不可抗力因素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过实地考察了解到,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未发生自然
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事件,企业管理和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
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
(一)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
威胁。日本、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
(二)本裁定第四(四)3款下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实质损
害不存在。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除本
裁定第四(四)3款下被调查产品之外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
的税率分别为: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 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CO.,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I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MFG CO.,LTD.) 58%
其他日本公司 58%
其他韩国公司: 57%
在本终裁公告发布之前,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日本川崎制铁株
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韩国的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三原精密金属
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等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签订了
价格承诺协议,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上述7家公司自承诺生效
之日起,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条款。
反倾销税的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
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
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不锈钢冷
轧薄板除外: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
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
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
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
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
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
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米、
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进口经营者凡进口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经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认定。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其他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
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
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
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
所缴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
予以追征。其中属于本裁定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退还保证
金时,应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七、附则
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0年4月
13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33条的规定,就征收反
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将在该复审开始
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向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