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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月10日)

海关公告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海关公告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9月23日发 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法发〔1999〕39 5号),现将涉及海关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凭有关部门的批文 向海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或者重新注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 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 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 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是否继续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海关根 据现行规定予以审核。经海关确定不再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就原进口 的减免税货物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仍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承接的特定减 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合并或分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有从事保税业务的经营权, 由海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核定。在合并或分立之前已经进口的保税货物尚未核 销结案的应按规定继续办理复出口手续或凭有效批件或许可证补缴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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