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714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1999]外经贸管发第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维护蚕丝类出口经营秩序,推动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外经贸部决定
调整现行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体制,制订了《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蚕丝类出口,按照《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执行。
二、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外经贸
部核定了2000年蚕丝类出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三、2000年1月1日起,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
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一、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二、2000年蚕丝类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不包括三资企业)
附: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蚕丝类出口经营管理,推动茧丝绸行业贸工农一体化进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蚕丝类包括蚕茧和蚕丝,包括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
1-5005的商品。
第三条 国家对蚕丝类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出口配额的申报
和下达,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
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 为维护我国蚕丝类出口经营秩序,蚕丝类出口由外经贸部核定的具
有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营。根据企业出口经营状况,按照
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将每年或两年对蚕丝类出口企业经营资格重新核定,
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分会,全面负责蚕丝类出口协调工作,
包括:研究、制定蚕丝类出口价格、市场协调办法;根据举报,负责调查低价出
口等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外经贸部(贸管司);跟踪研究国际、
国内市场动态;调查了解蚕丝类出口中的问题,并向外经贸部提出建议;了解、
反映出口企业的困难,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蚕丝类出口企业须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分会,自觉遵守
丝绸分会的协调管理规定,积极反映出口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企业出口蚕丝类要按规定进行法定检验。
第八条 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等有关单据,
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蚕丝类出口继续实行限定报关口岸。具体按照1997年国家经贸
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
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通
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报关时,必须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海
关严格凭出口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等验放。
第十一条 企业有如下行为者,视为违反本办法:
(一)违反协调价格,低价出口的;
(二)串证出口的;
(三)伪报货名、逃避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四)无出口经营资格擅自经营蚕丝类出口业务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外贸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出
口配额、取消其蚕丝类出口经营资格、直至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罚。
第十二条 三资企业和边贸出口蚕丝类,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2000年蚕丝类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名单(不包括三资企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