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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颁布时间:2004-01-06

     2004年1月6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 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 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 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 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层还应向董事 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 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 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 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 期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 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 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如果公司滥用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关责 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 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 质性的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能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混淆会计报表 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概念。当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时,应 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 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 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 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尤其要关 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 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 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 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抄写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以及会 计估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差错的原因、内容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 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监事会 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公司存在会计差 错情形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 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 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 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滥用会计差 错更正的情况,应当要求纠正,公司董事会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 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 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 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或 考虑采取撤出审计等措施。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 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 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判 断,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不得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对可能承担的损失不予确认和计量,或 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公司存在以上行为,导致所披露的财务报 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 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 师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 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 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 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 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 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 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 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 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上 市公司在对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如涉及评估报告数据,应充分 考虑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告 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 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 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 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 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禁止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 行随意的评估。   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 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 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 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 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 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上市公司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应对评估 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项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 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会计和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 意见。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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