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一年修订本)》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2001-06-07
2001年6月7日
7.4.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所涉及的数额达到7.2.2条所述标准的,比照
本章第二节的规定予以披露: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本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7.4.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
告并公告:
(一)上市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
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刊登;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7.4.4条第(一)项之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七)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为百分之五
以上;
(八)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九)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
产品销售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三)更换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十六)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十七)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八)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九)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能提取足额坏
帐准备的;
(二十)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
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7.4.6 上市公司出现7.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三)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五)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六)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提供有关的评估报告或审
计报告;
(七)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八)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文稿;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4.7 上市公司出现7.4.5条第(五)项所述情形,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与对策等情况的说
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还应当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
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予以披露。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4.8 董事会预计上市公司业绩与已经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
差异的因素尚未向市场披露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向本所提交公告文稿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预计的业绩变化及造成变化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确认预计的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上市公司聘有财务顾问的,应当提交财务顾问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出该预计的
依据及过程是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7.4.9 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比例的子公司出现本节所述情形
的,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适用本节规定。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7.5.1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新闻媒介、网站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7.5.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7.5.3 股票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本所根据市场情况,认定是否属股票交
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一)至(四)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
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7.5.4 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发布公告,应当向本所报送公告文稿以及传闻在
新闻媒介传播的证明。
7.5.5 上市公司出现7.5.2条所述的情况时,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比照
7.5.6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7.5.6 上市公司针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的真实情况;
(三) 经本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7.5.7 上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
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做出说明;认为与公司有关,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
信息。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7.6.1 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7.6.2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抄报
本所。
7.6.3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本所
不受理有关的公告文稿,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6.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
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停牌、复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8.2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
牌与复牌。
8.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例行停牌与复牌:
(一)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
复牌;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交易时间的,自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
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
议,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市时复牌;
8.4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一)在新闻媒介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对该消息做
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本所可以对其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做
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5 上市公司于交易日公布临时报告的,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根据情况
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6 临时报告披露不充分、不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
求做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做出补充或
更正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7 本所审核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就有关内容解释说明或
补充公告,公司不按照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
牌,直至公司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定期报告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
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公司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8.10 上市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做出的可能对股票交
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决议于交易日公布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当日上午停牌,下午开
市时复牌;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8.11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对其股票停
牌,直至改正后复牌。
8.13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导
致停牌的因素消除后复牌:
(一)投资者发出收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二)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
(三)本所认为必要的。
8.14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该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停牌。
8.15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上
市条件的,本所按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
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按照4.8
条规定进行多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一)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二)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请的停牌期限不超过30天的,本所根据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做出决
定;超过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应当在
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
项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当提前二个工作
日向本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本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公
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确定事项累计停牌已达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请复牌的,
自累计停牌满三个月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强制复牌,并对其股票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资者在本所另行规定的开市时间内申报交易委托;
(二)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收市价格的5%,不设下限;
(三)在(一)款规定时间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在
此期间,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恢复
停牌前的交易方式并公告。
第九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9.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
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9.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9.1.3本规则所规定的特别处理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上市公司在特别处
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二节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
低于股票面值;
(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
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
度亏损;
(六)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9.2.2 上市公司出现9.2.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意见。
9.2.3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报请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
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9.2.4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9.2.1条所列情形
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9.2.5 本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
所要求在撤销特别处理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
复牌之日起撤销特别处理。未撤消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方可
参照9.2.4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消特别处理。
第三节 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异常状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二)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
裁决的赔偿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六)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
额坏帐准备致使公司将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七)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需要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9.3.2 上市公司出现9.3.1条第(一)至(三)项、第(五)至(七)项情
形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比照9.2.3条规定处理。
9.3.3 上市公司认为前条所列的异常状况已经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股票
交易特别处理,本所比照9.2.5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
9.3.4 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于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9.3.5 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本所对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的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公司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行特别处理。
9.3.6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于第
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9.3.7 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本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公告次日
公司股票复牌。
9.3.8 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
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0.1.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
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 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
上市。
10.1.4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董事会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应
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
再发布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10.1.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第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
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10.1.6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已披露年度报告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其股票暂停上市做出决
定。
10.1.7 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未能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第
三年年度报告的,自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到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其股票暂停上市做出决定。
10.1.8 本所做出暂停上市决定后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本所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
10.1.9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
《暂停股票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是否可以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争取恢复上市的具体
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1.10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
务。
10.1.1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该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股票特
别转让依照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的规定理。
10.1.12 自股票暂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12个月的宽限
期的申请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时间。该申请在提交本所的同时应当公告,宽限期自暂停
上市日起计算。
公司向本所提出宽限期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宽限期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及审议宽限期重整计划的决议;
(三)宽限期重整计划;
(四)董事会关于是否能在宽限期内改善公司现状以争取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意
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0.1.13 本所审核暂停上市公司的宽限期申请,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申请宽限期之前,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该资产重组的实施将会使
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
(二)公司拟在宽限期实施的《宽限期重整计划》会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
计年度有盈利。
(三)因非经营性因素导致亏损并暂停上市的,在宽限期内非经营性因素有望消
除,使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望盈利;
10.1.14 本所接到公司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公司宽限期的决定,通
知公司并公告。公司应当自接到本所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告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本所未给予宽限期的,公司还应当发布公司有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0.1.15 因10.1.1条第(一)、(二)、(三)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重新
具备上市条件后,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本所自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
上市。
10.1.16 因10.1.1条第(四)项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
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并公告。
本所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相应延长其宽限期。
10.1.17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
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自《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刊登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中国证监会有关恢复股票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终止上市
10.2.1 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
列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其上市。
10.2.2 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0.1.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
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3 上市公司因10.1.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
重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4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董事会预计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年度报告披露日前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
注意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
(一)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之前披露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二)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
10.2.5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不能在宽限期截止日
公布其宽限期内第一个年度报告的,本所自宽限期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6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
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本所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0.2.7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公司在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三)申请宽限期未获本所批准的;
10.2.8 因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而暂停上市的公司, 在本所收到中国证
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终止其股票上市并公告。
10.2.9 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
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所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0.2.10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
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该公司
股票上市。
10.2.11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0.2.12 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1.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
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同时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同时公告。
11.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
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必须向本所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补
充公告。
11.3 本章未尽事项,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以及本所与其
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第十二章 罚则
12.1 上市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上市公司逾期交纳上市费用,本所除给予以上处分外,还可以每日按欠费
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董事、监事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五)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六)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12.3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2.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规定,本所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四)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释义
13.1 释义:
上市:指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核同意在本所挂牌交易。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本规则中简称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本规则中简
称B股)。
衍生品种:指B股配股权证或其他股票衍生产品。
公司职工股:指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以不超过社会公众股
10%的比例认购的股票。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
他人员。
财务顾问: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
程或经营协议,上市公司能够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
公司承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所作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重大事项:
(一)募集资金使用;
(二)分配计划;
(三)关联交易方案;
(四)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收购与出售资产或投资等重要事项向公众做出的保证;
(五)其他对公司发展或对公司股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股东承诺:是指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整改报告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做出的保证。
13.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确定。
13.3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前"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章 附则
14.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4.2 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14.3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
10.专业资格(如有):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有):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
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
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
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 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
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
任何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
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做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
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本人的授权
人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
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等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做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姓名: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有):
10.专业资格(如有):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有):
13.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兄弟姐妹: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配偶、兄弟姐妹及
配偶同时任此上市公司董事?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
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裁定应当偿付的债
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曾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七、是否曾因违反刑法,尤其是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罪等而受到刑事处罚?
是□ 否□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
入暂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六、七条以外,您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持有本人所在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请说明在上市公司或附属公司业务中,过去或现在是否拥有除前条以外的
任何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的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是否知悉其他不披露可能影响上述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或准确性的事项?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
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做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诺
本人 (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
通知的要求,并尽力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遵守。
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
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等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 (签署)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做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说明:
1.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声
明与承诺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和第二部分。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填写,并装订在
后。
3.若没有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没
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