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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法检查的通知

证办[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7-03

     1998年7月3日 证办[199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自《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以来, 各地证管办(证 监会)依法加强了对辖区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 目前证券、期货咨询活动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一些未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 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包括为上市公司做财务顾问业务; 二是一 些取得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办法》和《细则》,如发表咨询意 见时, 不署机构名称或个人的真实姓名,也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甚至仍在传 播虚假信息和市场传言、出租业务资格等; 三是个别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申 报材料有造假现象。?   对上述违规行为如不严加制止, 将影响清理整顿工作的效果,进而影响到证券、 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对辖区内落实《办法》和《细则》 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重点检查未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情况。 对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评论的,按《办法》第三十二条严肃处理,并在 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对无资格的机构与人员做发行与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令 其立即停止该类业务。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严格执行《办法》, 不得擅自批准无资格机构与人员在本 辖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搞所谓“地区资格”;同时,发行和上市公司在股 票发行、 配股和购并重组策划等过程中需聘请财务顾问时,应要求其聘请有证券投资 咨询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与人员。?   二、检查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活动, 是否严格遵守《办法》及《细则》 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出租、出借、转让和变相租借、 转让机构及个人资格证书的行 为;未经举办地地方证管部门审批举办股市沙龙、研讨会及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业资格举办类似活动的行为;咨询机构及人员违规为自己或代理投资人买卖股票和具 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及期货的行为。   三、 对已取得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书面与实地检查,对申报材 料造假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 对违反《办法》和《细则》的机构和个人,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授权范 围内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报我会处罚。并于7月3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结果以正式文 件报我会。我会将对各地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对本次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 管不力的地区,我会将暂缓受理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资格申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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