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04-03
2003年4月3日 汇发[2003]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已经对外发布,为了保证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资本
项目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衔接,防止脱节,现将有关过渡期内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
件、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相应审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飞
机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
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
中资机构办理以上项目的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项目融资、发债、飞
机融资租赁的外债登记手续时,各地外汇分支局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外汇分支局应根据新修订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融资、飞机融资
租赁、发行外币债券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进行审核。其中,飞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发行外币债券分别
按照相应的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其他形式的中长期对外借款(外商投资
企业除外)按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进行审核。?
(二)凡符合上述借款资格审核条件的,各分支局应按现行操作规程办理外债的
签约和提款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办理结汇和还本付息手续,不再要求债务人出
具外汇局的事前批准文件。?
(三)凡借款资格不符合审核条件、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及对外借款安排中有关
条款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如项目融资中的账户安排和担保安排、保值条款等),
应先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书面批复。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批复同意的,各分
支局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四)债务人需在获得外汇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之后办理提款手续。?
(五)各分支局办理中资机构中长期对外借款的外债登记手续,自企业报齐外汇
局所需全部材料之日起,按以下时限办理:1、不需要报总局批准的,各分支局应在
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需要报总局批准的,各分支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
以登记(其中总局办文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二、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取消后,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
事前审批手续,但应事前报外汇局备案,即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行一次性举借等值
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商业贷款,应当由其总行提前10个工
作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现统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
取消审批后,外汇局对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是:?
(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分别开立境内投资者、境
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被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持证券公司总部授权书、证券公司
《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
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二)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开立、变更及撤销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
结算资金账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投资者从其境内现
汇存款账户、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和从事外币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
范围为:从事外币证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汇和转入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外币现钞
账户,不得汇往境外。?
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或
从其境内现汇存款账户划入的和其从事外币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
从事外币证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汇、转入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现汇账户以及汇出
境外的外汇资金。?
四、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外汇局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文。?
各分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
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 1、一年期以上的出 1、金融机构资格: 符合资格和 借款资格
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 2、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 口信贷、国际融资 (1)市场准入:有外汇借、贷款业务; 登记审核条 审核为中
2、《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 计划的证明文件; 租赁、以现汇偿还 (2)外汇负债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 件的,由债 资机构外
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 3、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 的补偿贸易、延期 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务人到所在 债登记程
通知》(1996年) 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 付款、非居民存款、 2、非金融机构资格 地外汇局直 序的一部
3、《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 远期信用证等视为 (1)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 接办理外债 分。中资
(1997年) 款中文翻译件); 国际商业贷款管 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上年度创汇额。 登记手续; 机构办理
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 理。 (2)贸易型企业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 不符合条件 外债登记
务管理规定》(1993年) 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中资机构原则上 于15%;非贸易型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 的,由分局 手续时应
5、《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5、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 应以自身信誉对外 于30%。 初审后报总 先进行借
(2003年) 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 借款。 3、指标落实情况:项目已得到国家计划部门的 局批复。 款资格审
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3、借款协议中应有 批准,并安排了商贷指标。 核。
6、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还本付息核准”条 4、借款协议主条款符合中国法规,没有严重损
件。 款。 害中方权益的事先约定条款。
附件2:项目融资借款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借用 1、关于进行外债登记的申请 1、项目融资应是无追 1、项目各方有资格和足够的履 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条件的, 借款资格审核为
国际商业贷款管 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设立情 索权或有限追索权。 约能力,合理分组项目的商业风 由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直接 中资机构外债登
理办法》(1997年) 况、融资结构安排、主要金融 2、借款协议中应有 险和其他风险; 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 记程序的一部
2、《境外进行项目 条件等。 “还本付息核准”条 2、境内其他机构不得为项目融 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批复。 分。中资机构办
融资管理暂行办 2、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复的 款。 资提供还款责任担保; 理外债登记手续
法》(1997年) 立项文件和利用外资方案。 3、项目融资协议的各项条件符 时应先进行借款
3、《外债管理暂行 3、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 合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的融资 资格审核。
办法》(2003年) 同及内容摘要。(合同如为外 方案;
文,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 4、融资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量。
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
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3:飞机融资租赁借款资格的审核
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借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 1、一年期以上的融资租赁 1、国家计委安排了利用外资 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条件的, 借款资格审核
用国际商业贷款 报告; 和售后融资性回租,视为 指导性计划指标; 由债务人到所在地外汇局直 为中资机构外
管理办法》 2、该融资项目已纳入国家利 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2、航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接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不符合 债登记程序的
(1997年) 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 2、一年期以上的售后经营 满足企业对外借款的资格, 条件的,由分局初审后报总 一部分。中资机
2、《国家计委关 件; 性回租,须报国家外汇管 或担保人满足担保的资格要 局批复。 构办理外债登
于借用国外贷款 3、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理局审批。 求; 记手续时应先
实行全口径计划 (合同如为外文,还应提供经 3、借款协议中应有“还本 3、融资租赁及担保协议无损 进行借款资格
管理的通知》 债务人单位盖章的合同主要 付息核准”条款。 害中方权益的事先约定条款; 审核。
(1997年) 条款中文翻译件); 4、除飞机以外的其他大型 4、如有回扣款,需调回国内,
3、《外债管理暂 4、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 设备的租赁,比照本规程 实行专户管理。
行办法》(2003 所验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 办理。
年) 表;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
附件4: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审核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发行 1、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 对外发债实行资 符合资格和登记审核条件 借款资格审核为
外币债券管理办 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 对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由国 格审核批准制。 的,由债务人到所在地外 中资机构外债登
法》(1997年公布)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 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外汇局 境内机构(财政 汇局直接办理外债登记手 记程序的一部
2、《国务院办公厅 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 后报国务院审批。 部除外)对外发 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分局 分。中资机构办
转发国家计委、人 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2、境内机构发行短期债券 债资格,由国家 初审后报总局批复。 理外债登记手续
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3、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计委会同人民银 时应先进行借款
加强对外发债管理 4、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并占用该机构的短贷指标; 行和有关主管部 资格审核。
意见的通知》(国 报告的批复文件; 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 门,借鉴国际惯
办发[2000]23号) 5、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 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 例进行审批后报
3、《外债管理暂行 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 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国务院批准。发
办法》(2003年) 文件。 3、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 债资格每两年评
4、《境内机构借用 债。 审一次。
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办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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