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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573号颁布时间:1999-12-09

     1999年12月9日 国科发政字[1999]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上海市为推动当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于1998年成立了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优惠政策 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指导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发布成果供 求信息,推动科技界与产业界的联合,促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等。该 中心成立一年多来,在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和资金服务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较好地解决了政府推动与市场运行的结合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当地高 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上海市的经验表明,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一方面需要研究制定一 系列有力度的配套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还要有具体机构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这一经验也为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 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 附: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附一:努力发挥服务功能扎实推进成果转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问题、进 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 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 央的《决定》,努力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为促进上海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的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简称“市转化服务中心”),组建于1998 年6月,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25人,是市政府为落实“十八条” 政策,推动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而批准成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市转 化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 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 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促进对 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据此,我们通过一年来的探索和努力,较好地发挥 了政策服务、信息服务和资金服务等功能的作用,初步建立了既体现政府意志,又符 合市场规范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机制,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了技术创新 步伐。现将我们的工作进展状况、主要做法和几点体会,汇报如下: 一、政策落到实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新进展 一年来,市转化服务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科委的直接指导下,努 力把“十八条”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的“化”字上做文章,取得了较好的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各项政策基本到位,落实率达73.8%。一年来我们共受理项目认定企业 申报的420项政策落实要求,涉及税收返还、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项 目基建贴费等,目前已落实310项,落实率达到73.8%。 二是一批重点项目取得突破,产业重点领域占69%。全市已有16批共366 个项目被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突出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其中电 子信息占23%、生物医药占24%、新材辑占盟%,这三个领域的项目共占了 69%以上。 三是技术创新水平显著提高,国际先进的占60.7%。经权威部门评估,经认 定的366个转化项目中,国际先进的有222项,占60.7%;国际领先的有 14项,占3.8%,国内首创的占5%,国内领先的占21%。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迅速有效,达标年销售额为225亿元。项目已建成投产的占 74%,正在转化建设中的占26%。这批项目已创造销售额54亿元,税收3.8 亿元,利润9.2亿元;到达标年可形成225亿元销售额,税收17.3亿元,利 润49.5亿元。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是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步伐加快,项目转化单位上升为40.6%。国有企业的 成果转化项目单位所占比例已由去年的20%左右,上升到目前的40.6%。科研 开发经费在增加,占销售额的比例平均达到了15%,超过10%的企业达到了 39%。项目单位的体制灵活,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占60.5%。 六是科技成果源头不断激活,校、所转化顶目占20%。从已认定的366个转 化项目看,高校、科研机构的数量占相当比例,有73个,占20%,并呈现上升势 头。 七是自主开发的比重明显增加,这类项目占84.4%。过去,自主开发的科研 项目不到50%,现在增加了34.4个百分点,科研项目从引进到引进的现象正在 逐步改变。在认定项目中,获专利的已占27.3%3获商标的已占41.5%;获 版权的占4.4%。具有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比例呈现逐步上升趋势。 八是要素参与分配渐成气候,技术参与分配和持股者共占69.2%。在成果转 化项目企业中,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已达到了30.7%,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 人员持有股份的项目单位已达到38.5%。上海医科大学对以宋后燕教授为主的课 题组兑现转让收益304万元,其中,宋教授个人得120万元;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48.7万元也作为奖励,全额返还,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九是项目转化带动了人才高地建设,项目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占33%。目前,科 技成果转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已乎均达到33%,高出一般企业 7—10%的比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一大批年轻有为的科技人员在实 践中增长了才干,成为热心于“四化”建设,既使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十是创业投资网络初步形成,10亿创业资金到位运作。 经“市转化服务中心”牵线搭桥,市政府6亿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已对部分认定转 化项目实施了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全市20个区、县政府中已有18个建立了区域 性的创业投资资金,总额达3.6亿元;银行直接向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达5.1亿元; 社会资金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股权投资总额为1.6亿元。目前,全市三个 层面风险投资资金网络逐步形成,为本市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强化服务功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迈出新路子 “十八条”政策旨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策为引导,产、学、研、 金融和政府“五位一体”,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我们 按照这一思路,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 积极探索成果转化工作的新路子。并抓住以下几个主要环节,采取多种途径和做法, 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1.舆论宣传,促进成果转化。 政策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掌握,才能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十八条”政策颁 布后,国内外各新闻媒介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科技部以《科技工作参考》向全国各 省市科委转发了“十八条”政策,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了兄弟省市的广泛关注。这 不仅是对上海“十八条”政策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有力支持。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我们组织了“宣传贯彻十八条、抓落实、促转化小组”。从 1998年9月份开始,先后进行了近百场政策宣讲会,参加宣讲会的达5000余 人次,在本市高校及科研院所中掀起了科技成果转化热潮。各区县科委、集团公司、 留学生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也纷纷邀请我们去做专题宣讲。同时,我们还主动走出 上海,到外省市开展宣传交流,已走访了北京、西安、成都、大连、江苏、浙江等省 市(地区)。这不仅宣传了上海的“十八条”政策和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也有利于吸 引外省市科技成果到上海实施转化,学习兄弟省市在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经验。目前, 我们“市转化服务中心”已和全国各地120余所高校、院所建立了联系,形成了跨 省市的科技成果信息联合网。 2.政策服务,促进成果转化。 我们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政策服务工作:一是搞好“一门式”服务,协调政 策落实。“一门式”由市政府所属19个委办局派员集中办公,是“市转化服务中 心”重要的政策服务窗口,至今已受理接待了近3000人次的来访、咨询及落实政 策申报,得到了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好评。二是跟踪调研,掌握成果转化动态。为 了全面了解所有认定项目的转化动态,“市转化服务中心”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跟踪 调研,并建立生产经营月报制度,要求所有认定单位将生产经营状况按时填报,为 “市转化服务中心”及时掌握成果转化动态提供了量化分析依据,结合协调落实政策, 开展帮困援助工作。三是建立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形成促进成果转化的监督机制。 为了使政策最有效地得到落实,我们设立“十八条政策落实动态通报会制度”,通报 会定期召开,由“一门式”服务的各委办局人员、市政府督查部门、“市转化服务中 心”有关人员、相关认定企业、新闻记者同时参加,企业、政府面对面汇报政策落实 情况,探讨存在问题。新闻机构可以选择感兴趣的问题发表。 3.成果展示,促进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展示,有利于沟通供求需要,也有利 于科普教育。我们先后组织举办了三次,都取得了很好效果。今年10月7日至11 日,作为上海第五届科技节的重要内容,我们又成功地参与举办了第三次成果展示交 易会,集中地展示了近年来上海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成果;还邀请了清华、 北大、西安交大、南开大学、中国科大等全国十几所著名高校前来展示和转让自己的 科技成果,引起了与会者的极大兴趣。三次展示会,参加人数达4万多人,有200 多个高新技术项目初步获得交易意向,达成交易合同,协议158余份,协议总金额 达9亿元。 4.信息传递,促进成果转化。 “市转化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其信息集散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集中等优势, 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项目推广会”等多种形式,使信息成为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和产业化的桥梁。 一是建立信息系统,活跃信息传递。为了保证信息活动的有效进行,我们在一年 前就顺利搭建完成了内部计算机局域网工程和基本建立了数据库;开通了电子信箱、 开发了触模式电脑用户查询,向社会滚动推出寻求合作和可供交易的项目目录和简况, 使“市转化服务中心”成了上海科技成果的重要信息沙龙。二是信息传导,促进供需 沟通。我们发起召开100多场信息发布会、项目推广会、产品展示会、项目介绍会, 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为社会各有关方面提供洽谈、交易的机会;帮助有项目的企业找 到资金,有资金的单位找到项目,实现项目与资金的优化配置。实践证明,信息传递 是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加快进入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三是创办“科技创新网”,建立 信息服务功能。我们进一步探索在网上开展项目认定受理、成果交易和投资意向等服 务,将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触角遍及全国,利用先进的网络手段,沟通各地信息, 在更大范围内活跃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活跃技术市场。 5.引导投资,促进成要转化。 为了使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我们乐当“科技红娘”,积 极引导和促成科技界、金融界和企业界的合作。今年4月,“市转化服务中心”发起 组建了由上海爱建、上海龙头等十二家核心层成员和来自市内外近120多家成员单 位参加的上海风险投资机构联合网,着力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引导、项目介绍、投资 研究、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推动上海高科技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成。目前, “要政策、找中心;要项目、找中心;要资金、找中心”已渐成气候。 为加强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探索资本市场与科技成果的紧密结合,我 们与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举办“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讨 会”,上海60余家上市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根据上海产业发展的方向,会上重 点推出了一批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项目,为推动资本市场和 科技成果的结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们还尝试推动境外资本与上海科技成果的接触,激请了香港联交所的负责人到 “市转化服务中心”为科技企业作辅导讲座,介绍香港创业板块的现状和基本运作方 式、科技企业(项目)在境外上市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等,引起了广大项目认定单位 的极大兴趣,经过考察和我们的联系,复旦微电子公司已初步得到香港创业板市场上 市的准许。 此外,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推动转化项目,也得到新的发展。在’99上海科技 成果交易洽谈会上,通过我们的穿针引线,使5家有转化项目而缺乏资金的单位,得 到了有机结合,签约资金达2亿元。深圳德庐投资公司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上海 中科院院士中第一个下海创办的科技企业——上海华新生物高技术公司,并取得相对 控股的地位,近期通过6500万元的资金投入,对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使华新在困境中获得新生。 三、建立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成果转化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在实践中深深感到,加快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关 键是建立健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机制。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 探索性的新课题。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努力,我们有以下几点粗浅的体会: 1.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运作机制。必须坚持政策支持和市场导向相结合。 “市转化服务中心”建立了适应本市高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框架,同时也形成了 既体现政府意志,又符合市场规范的基本运作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科技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按市政府“十八条”规定,“市转化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主要是以政府职能延伸 为主,兼有公益性服务和推动社会中介服务,突出综合管理的职能。 为加大“新 十八条”的贯彻力度,进一步凸现“市转化服务中心”政府职能延伸的特点,经市政 府批准,组建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分中心(简称“分中心”),引进市 场化竞争机制,建立全方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功能。“分中心”是“市转化服 务中心”功能的扩大和延伸,它的设立旨在全方位地组织及吸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 与成果转化,强化对实施成果转化企业的扶植和培育。“分中心”是“市转化服务中 心”的分支机构,“市场服务中心”是“分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其所从事的成果转 化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指导管理。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制,必须形成”政策聚焦、政府台力”各方推动 转化的良好格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方方面面,关键是要健全落政 网络。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我们在政策咨询、申报登记、受理承办、协调落实 的基础上,调节启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健全落政网络,使其更趋规范化、合理化及制 度化。为此,我们组织“一门式”派驻人员学习有关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做到政务公开、落实政策有门。有关委办局制订了与“十八条”政策相对应的实施细 则。我们把实施细则汇编成册,作为政策性配套文件,在“一门式”服务区内张挂告 示,使项目认定单位在办理落实政策时明确程序、规则,做到政务公开,办事高效。 同时还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通报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新闻通报会形成纪 要,分送市领导、有关委办局及市政府督查室。新闻通报会的内容可以通过新闻媒体 发布。 3.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机制,必须突出成果转化的重点。 结合上海的实际,我们认真贯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促进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的工作中,做到“集中优势兵力,突出关键领域,锁定有限项目,进行重点突 破”。鼓励和引发重点领域的项目认定进入转化,创造条件,促使它们重视发挥自身 的潜力和优势,敢于在各自的关键产业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加快产业化进程。同时,我们重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 从已认定时项目看,50%以上来自民营科技企业,其中不乏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 目。我们鼓励它们发挥包袱轻、反应快、机制活等特点,采取扶植措施,促使其成为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支生力军。 4.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工作者队伍的自身建设。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有作为才有地位。我们结合本职工作的 特点,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敢于开拓,善于开拓,加强自身建设,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我们把这种素质要求归纳为八句话: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科 教兴市的强烈意识、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多谋善断的政策水平、统筹协调的组织能 力、不断充实的求知欲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乐于奉献的精神面貌。“科教兴 市”是上海迈向2l世纪发展的基本战略,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关键是加强知识创 新和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我们深感责任重大, 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按照市委领导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创新精神, 提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焕发创新热情,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创新步伐,为实 现上海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附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 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实施 “科教兴市”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并没立专门机构,对在沪的国内 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 的认定。由市政府颁布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市 政府颁布的目录,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 款贴息或融资担保。市政府安排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优先支持经认 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 项目计划,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三、市政府设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成果转 化项目的认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 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提供“一门式”服务;培育和指导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 务组织;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 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 进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产权交易,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 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和 供配电贴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 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 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 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 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上述返还收入,90%返 回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转 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项目拥有者。 六、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 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 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 由财政列收列支在第二年度内返还企业。 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按照校办企业的财税政策规定执行。应用型科研院所整体转 制为科技企业的,在五年内,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 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九、凡政府资助的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认真开展转化工作的,暂 停对该项目组和项目执行人的政府资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列入 大专院校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 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 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 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 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 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 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三年可享有不低于 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高新技术 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 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 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 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 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 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 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 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采取列收列支的方 式,退还给成果完成人。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 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 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用于 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 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二、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 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高 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 待遇。 十三、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上海 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末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 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十四、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 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 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 协议。 十五、组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 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 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人事部 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上海市科技功臣 奖”重点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凡 属应用性研究开发成果范畴而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予受理成果鉴 定和申报市级奖励。设立上海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 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   十七、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具备专利条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 护的,应及申请专利。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科委资助 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十八、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市已颁 布的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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