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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颁布时间:1993-12-04

     1993年12月4日 [1993]国科发改字第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 务院各部委科技司(局)、人劳司、财务司,各直属机构: 据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 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的有关规定。 为了指导科研单位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健康发展,推动科研单位分流人才,调整结构, 转变运行机制,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我们制定了《全民所 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 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 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协同科 技主管部门和人事、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其所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试行技术经济 承包责任制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 1.纯收入增长率: 用于反映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纯收入增长率=[(本年纯收入/上年纯收入)-1]×100% 纯收入=事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事业收入包括承担纵横向项目收入、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包 括国家拨给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科研设备、大型基建专款等。 成本(费用)包括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劳务费、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设备 购置使用费和折旧费,以及院(所)管理费、研究室和车间管理费、销售费用等。 2.上缴税金增长率:用于反映单位上缴国家税金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如下:上 缴税金增长率=[(本年上缴税金数额/上年上缴税金数额)-1]×100% 3.科技投资效益率:用于评价单位的的科技资金投入和效益产出水平。计算公式 如下: 科技投资效益率=[本年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前三年科研生产成本(费用)平均值) ×100%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收入、成果转化为产品的收入及其联营 收入。 4.社会效益考察指标: 主要考察单位完成国家纵向任务的情况,由主管部门评议打分。 (二) 科技水平指标 (1)科技成果情况:用于反映单位的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的 储备情况。 根据获奖情况,科技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单位级4种,科 技成果情况积分根据成果的级别和计分标准(见表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科技成果水平积分=Σ(成果级别等级标准分×成果数量) 表一各类成果单项计分标准表(略) (2) 知识产权情况:用于反映单位理论学术水平及其积累情况。知识产权项目包 括:专利、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论文。知识产权情况积分,根据不同项目及级别 和计分标准(见表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知识产权水平积分=Σ(项目级别标准分×项目数量) 表二知识产权单项设计标准表(略) (3)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用于反映单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和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的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成果应用率=(前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数/前三年科技成果累计数)×100% (三)科研后劲指标 (1) 事业发展基金年增长率:反映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后劲的资金储备情况,计算 公式如下: 事业发展基金年增长率=[ (本年事业发展基金/上年事业发展基金) -1]× 100% (2) 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及其增长率:反映单位用其收入完成固定资产储备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原值=(本年自筹固定资产原值总额/本年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原值/上年人均自筹固定 资产原值)-1]×100% (3)超前研究投入比率:反映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用于超前研究开发的投入情况。 计算公式如下: 超前研究投入比率=(当年超前研究投入总额/当年纯收入总额)×100% (4) 人均培训费增长率:用于反映单位对人才储备的资金投入情况。计算公式如 下: 人均培训费=当年培训投入总额/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人均培训费增长率=[(本年度人均培训费/上年度人均培训费)-1]×100% (四)精神文明建设考察指标 主要考核单位领导的决策管理水平、领导班子的团结勤奋情况、各部门管理状 况,以及是否出现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由主管部门评议打分。 三、年度考核办法 (一)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试行期间改革发展总目 标,提出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与主管部门签定《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报同级科技主管、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 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各主管部委批准,报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二)单位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认真组织本单位年度各项工作,年终由单位认真 自评。填报考核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的核定。 (三)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年终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评分标准打分, 凡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者,即为考核合格;8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年度工作考核 评分标准表附后。 (四)各项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除公式中已说明和经济效益指标 基数见第四条(一)中的相关内容外,均以上年年末数字为基数,增加或减少均以上年 年末基数为准。 四、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经费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 办法,挂钩的主要指标一般采用单位当年实现的经济效益 (当年纯收入与上缴税金之 和)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应以单位上年实际完成数剔除特殊增长因素或不 合理部分后加以核定。少数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受影响的,也 可以前三年平均实际完成数为基础酌情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单位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定。 (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单位 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工资总额为 基础进行核定。 1.新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适当加 减不合理工资支出,补发前年的工资以及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对执行国家调整工资 等各项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工 资总额为基础,核减按国家规定应减少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工资总额基 数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三)挂钩方法,主要采用工资总额与单位实现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办法。工资总 额大于实现经济效益的单位,不宜采取此办法。可采取其他办法,如工资含量或按经 济效益的一定比例限额提取工资等。 (四)挂钩浮动比例的审定,要以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依据,并考虑单位自身经济效 益高低、潜力大小和工资水平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体现合理差别。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1∶0?3-0?7之间,即经济效益每增长(下降) 1%, 工资总额相应增长(下降)0?3%至0?7%。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经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五)为了避免片面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指标,鼓励单位全面发展,将单位年度综 合考评所得总分作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依据, 即总分达到800分的合格 单位, 其工资总额不增不减,以800分为基础,经济效益增长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 每增减50分,挂钩浮动比例相应增减0?025个百分点;经济效益下降的单位,综合考 核评分每增减50分,挂钩浮动比例相应减增0?025个百分点。具体增减幅度如下表: 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幅度表(略) 综合考评得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级人事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据此调整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六)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指标基数核定后,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予改变。原则 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 程序调整基数。 1.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安排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增加工 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单位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使用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数,核增 工资总数基数的同时,参照该单位人均效益水平合理增加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单位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出、划入,按上年决算数的人均效益水平调整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实行工效挂钩单位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和清算,由主管部门核实各项挂钩指 标和综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并对应提效益工资数额进行审核,经人事、财政部门批 准后,可兑现当年效益工资。没有完成挂钩效益指标的单位,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八)工效挂钩单位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新 增效益工资中支付,不再另行列支计算。 (九)工效挂钩单位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新增效益工资的发放应适 当控制,结存的效益工资可作为工资增长基金(工资储备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 丰补欠。 五、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办法,除实行自收自支外的其他单位,应 采取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挂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第四条的有关 规定,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和财务部门制定,但原则上其工资浮动比例应低 于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 六、附 则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三条考核指标及一条考察指标的基 础上,可增添具有特色的附加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由各地方、各部门,每年将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备 案。 (三)本细则由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附: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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