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颁布时间:1996-03-06
1996年3月6日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国家科委和
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级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
理,优化资金投向,逐步改善中央级重点科研单位的研究手段,提高科研水平,促进
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
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93]国科发财字476号) 的有关要求,就国家科委
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以及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匹配自筹资金等问题,特作如
下补充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财力状况和科技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有计划、分期分批、
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安排,重点支持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的更新,但不得用于新建的重
点试验室和工程研究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在对所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状况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重点院所的重点研究项目需要更新的大型仪器设备 (一般是
指10万元以上的设备),编制本部门仪器设备3年更新滚动计划,并就用款理由、计划
规模、自筹资金和预期效益等作详细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
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专项资金是用来支持中央级科研单位更新仪器设备的补助经费,各主管部门和科
研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匹配必要的自筹资金,其匹配比例是:基础研究
和社会公益类院所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仪器设备购置价格的10%; 开发类院所自筹资
金不少于申请仪器设备购置价格的25%。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负责审核各主管部门报送的3年更新滚动计划, 并根据国家有
关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中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主管部门应对纳入3年更新滚动计划的仪器设备和已经用国家科委、 财政部专
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
科学性。
2.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的下年度末,向两部委报送这一年度专项资金使
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3.年更新滚动计划结束后,应报送本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作为审批新开
始的3年更新滚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组织科研单位在半年之内予以安
排落实。无特殊理由逾期不落实的,将由国家科委收回专项资金。同时主管部门应加
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用专
项资金另行购置非批准的设备时,应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备案。
4.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凡用专项资
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及时挂上"财政部、国家科委专项资金购置设备"的标牌。
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内,进行核算与管理。
5. 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
五、本补充规定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