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
一、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 《办法》第二条规定奖励范围的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和评审标准之一者
均可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应用技术成果:
1. 申报条件:
(1) 新产品新材料:国内首创,采用新原理新构思,结构新颖,有新的功能,
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外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
能可靠,达到设计指标并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新技术、新工艺:国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国外同类技术先进
水平,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耗、节
约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国内首创,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
达到国内或国外的先进水平,要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是安全有效的。
(4)药和生秀制品:国内首创,并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后,经一定
数量的临床验证疗效显著,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的或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
本性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有一定规
模、数量的生产和使用(如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
(6)其他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
生产考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不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
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决定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
(8)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
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
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9)采用先进技术,利用已有的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推广应用、技术
转让、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
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领先,对经济建设和科
技进步有重要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一般,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经济建设和技术进步有
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 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1. 申报条件: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军用标
准,企业标准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国际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
(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
中发挥重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评审标准:
一等奖: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
推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发挥很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
对推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标
准、计量科学技术发挥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 软科学
1. 申报条件:
有独到见解的,数据来源可靠的为领导经济,技术决策所进行的研究成果以及培
养人材,运用现代科学组织管理做出贡献的成果;科学技术信息的搜集、加工、传递、
服务、管理及理论方面的情报成果;科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科学管理,开发利用,
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以上成果都必须为决策部门采纳或实际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
2.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结合我市实际有很大创新并独具特色,被有关部门采用
后证明其正确性,科学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新特色,被有关部门采用后证明其正
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后证明其
正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 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1. 申报条件: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
和很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
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公认,经五名副教授以上的同行专家
(非本单位专家须占60%以上)的推荐。
2. 评审标准:
一等将:研究工作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在理论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其内容为国
内首创或在同类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学术上有重大价值和影响,能推动本门学科
(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某领域的实践有重大、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等奖: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和完整,理论上有较大的创新,其内容在国内同类工
作中处于先进水平,学术上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对推动本门学科重要科学问题的解决
有显著作用,或对某领域的实践有重要的、比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等奖: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性,其内容在国
内同类工作中处于领先水平。学术上有较大意义,能完整地阐明本学科某一科学问题,
或对某项实践有较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在申报日前三年内(含当年)取得一定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都可以申请奖励。
四、 已获奖项目,没有新的重大进展不得再次申报。当年未获奖项目(仅因经
济、社会效益小而未获奖的除外),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五、 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外省市单位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北京市科
学技术进步奖:
1. 列入北京市计划的;
2. 与北京市单位合作或协作的;
3. 自选课题,并首先在北京市推广应用的;
六、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具备(1)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
合同文本、方案报告、可行性分析、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技术难点、先进性、研究
结论等。(2)技术鉴定证书(能够说明其技术特点的有综合评价的验收证明,批准
文件,检测报告)或视同鉴定证书。(3)应用证明。(4)申报书各一式三份。若申
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需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内容简介(60份)供大评委会讨论用。
按隶属关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初审后报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
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成果处)。
各主管部门汇总所有请奖项目清单,栏目中应包括:项目名称,完成单位,请奖
等级和专业分类等。
为配合计算机管理,请奖成果项目需按要求录入软盘。
申报部门应将项目汇总表、资料、软盘、评审费等一并交清。
七、 申报一项成果由申报单位交100元专家评审费,分配给各主管部门10元初审
费,各专业评审组50元评审费,评审委员会40元评审费,该评审费只用于评审工作开
支,不得挪作它用。
八、 凡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于当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报到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逾期按下一年度成果办理。
九、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上报,申报书上
必须由几个完成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十、 《办法》第六条所述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对该成果的关键技术做出贡献的单
位,或者根据各方面的书面协议规定的成果共有单位。主要完成者是指在该项目中技
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直接参加者。基层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的干部若仅是支持、指
导和组织,而末直接参加课题的研究和解决技术问题,不能作为主要完成者。各主管
部门不得截留奖金。一项成果不得重复获奖是指获金不得重复发放,以获最高等级奖
金为限。
十一、 争议的处理:
凡属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励。经批准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问
题,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 项目的争议若是涉及项目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先后问题。一般由各主
管部门负责处理;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主持单位召集,其他单位协商解
决,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裁决。
(二) 项目的争议若系该项目是否应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高低问题,由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特别会议裁决。
(三) 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经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