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0-10-13
2000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大学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
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县(含县
级市、区,下同)供电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减轻
农民用电负担,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农村经
济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
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
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二、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
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
的试点工作,年内要完成试点县的改革,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直供直
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
做好交接工作,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务。与电网建设无关的
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四、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
[1999]103号)要求进行规范代管,要注意防止重代管、轻管理的问题发生。
五、县供电企业的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期间,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积
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革。具备条件的更售
县供电企业,也可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
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的政策。
七、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对有关债权、债务核实界定,做到产权清
晰。具体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商定。公司组建时,出资各方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
位。对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妥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
八、公司的出资,可以是投入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所属电网现有
生产经营性资产或货币。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股东各方协商认
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九、投资各方无偿占用的土地不作为股东出资。无偿上划的乡镇电管站资产、农
村集体电力资产不作为出资,但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
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及线路、国家明令规定淘汰或报废的供电设备、非生产性设施等不
纳入评估范围。
十、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
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
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借款担保,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此出具承诺函,当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受到损失的,相应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
额。同时对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应取得反担保。
十一、目供自管县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因地因网制宜进
行改革。省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相互配合,
共同创造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厂网分开后的小水电站,省经
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上网电量和电价,保证其合理收益。
十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出资各方要严格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规范运作,避免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多头管理。
十三、县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
“电力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十四、各省可以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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