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止低价倾销正确引导企业的价格竞争行为--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8-12-07
(1998年12月7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
行为的规定》,于11月2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制止低价倾销的综
合性法规。
近年来,我国逐步告别了商品供不应求的“短缺经济”时代,很多产品都出
现了供求基本平衡、甚至供过于求的状况。因此,在一些工业品市场上出现了企
业相互降价竞争的局面。应该说,这种竞争对促进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技术、
管理水平,促进市场销售,淘汰落后的产品,促进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都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消费者也从中得到了不少实惠。但在市场竞争中,也出现了一
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企业盲目降价,有的根本不提折旧,不还银行贷款,把
价格降到只能补偿车间成本的水平。个别企业过度的降价倾销,迫使其他企业也
跟着降价,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从而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
市场降价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今年7月1日和10月1日,国家计委先后颁布实
施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制止
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制止平板玻璃、钢材行业低价
倾销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7月份当月平板玻璃价格比6月份上升5%,销量比
去年同期提高4.4%,产销率达到了95.7%;8、9、10月份价格继续
保持小幅回升。钢材市场价格也普遍止跌回升。
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这次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
行为的规定》,是在总结在平板玻璃、钢材领域制止低价倾销及部分行业实行价
格自律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这个规定主要内容是:(一)明确低价倾销工
业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这个规定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为:(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2)经营者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3)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后果。
(二)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工业主管部门
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
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三)对于经营者以低于
行业平均成本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省级以上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嫌疑的经营者立案调
查。(四)经过调查,如确认被举报者的销售价格不仅低于公布的行业平均成本、
并且也低于其个别生产成本,即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
项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和制止。如确认经营者的销
售价格虽然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但并不低于其个别成本,则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
为。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制定这个规定的基本原则,一是符合经济规律,
促进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二是尊重企业定价自主权,但企业价格行为必
须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三是依法制止低价倾销,不是简单地行政干预。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企业的竞争应该是成本、价格、质量、产品技术水平、
售后服务等全方位的竞争,不应仅仅是单纯的价格竞争。要鼓励企业在竞争中联
合、兼并,促使社会资源向技术水平高、管理好、成本低的优势企业转移,促使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竞争中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