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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颁布时间:2005-01-07

     2005年1月7日 发改价格[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 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 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 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 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 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 (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 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 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 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 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 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 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 的差额或比值。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 型差比价。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 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 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 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 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 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 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 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 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 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 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 0.05元。   第十二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 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 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 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 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 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 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 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 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 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 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 留到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 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 关差比价系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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