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2]792号颁布时间:2002-05-27
2002年5月27日 计价格[200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
及家长的负担,我们研究制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
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
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
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
示制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确
定,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2002年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建立起来。
附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国家
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
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
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
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
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
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
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
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
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
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六、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
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
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
刷新。
七、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市、县价格、财政
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
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
“合法化”。
八、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省、市、
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
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
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十、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
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
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