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计外资[1991]1271号颁布时间:1991-08-17
1991年8月17日 计外资[1991]1271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
通知》(国发[1991]13号),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工作,使项目投
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
(含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
目。
我境外企业(含中方控股和以中方资本为主的境外企业)以在境外筹措的资金在
境外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如涉及国内担保、产品反销等需国家综
合平衡问,题的,或虽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但中方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
三千万美元)或前往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投资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办境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
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对小型项目和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的项目,可
以根据情况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是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
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立项的依据。其内容包括:对拟建项目的目的、投资
方式、生产条件与规模、中方投资金额及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等方面作出了初步的测算和建议。
第五条 上报项目建议书之前,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拟建项目征求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的
意见,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
的各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作有关各方共同编制(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
项目可由中方投资者单独编制),或者委托国内外有权威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或咨询,
并为有关各方所确认。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合作各方对拟建项目在经济、技术、财务以及生产设
施、管理机构、合作条件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的各
有关要素进行认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论证,具体论述项目在经济、财务上的
合理性、盈利性,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为拟建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对
各种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论证,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准确可靠,符合投资所在国(或地
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建设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要进行风险性分析并留有余
地。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是一项严肃的决策性工作,审查机关必须严格按
程序认真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批准。对重大的限额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应委托国内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对外不得
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有关各方签订项目合同、章程及协议的主要
依据。所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如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不相符合,应报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以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以及虽在一百万
美元以下,但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其境外贷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反销国内等需国
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计
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
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合同、章程分别审批的办法指定综合部门进行审批;其中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
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送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
审批。上述项目审批后均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务院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
集团投资的非贸易性项目,一律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二条 我境外企业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方向、规模,增资、变更股本或撤销项
目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若增资额加原投资额超过规定限额,应报国家计委审
批或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由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
文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中方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国家
计委应在六十天内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中方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单位名称,合作对象名称、注册国家和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等。
二、拟建项目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产品的销售地区(是否反销到国内)及市场分析。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中方投入资金额及投人方式(以技术设备和工业产权投入
的,应说明技术和设备作价的外汇金额)。
五、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借贷资金的条件。
六、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七、其他建设和生产条件。
八、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
九、主要附件:
1.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
2.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对拟建项目的审查意见;
3.国内有关部门对投入资金的意向函件;
4.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附件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基本情况
1.拟办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
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
2.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
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3.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二、产品方案及市场需求情况。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如产
品返销国内,要有国内市场情况分析)、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三、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
四、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五、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
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六、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
七、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建设期
利息)、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九、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国民经济分析、不确定性分
析及政治、法律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
况的分析。
十、主要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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