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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计投资[1995]1387号颁布时间:1995-09-22

     1995年9月22日 计投资[1995]1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 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 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 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 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要 求,为了做好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我们制定 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请你们按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将申请“拨改贷”资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此项工作争取 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件: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为了做好将部分企 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 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 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基本建设 预算内经营基金。 三、 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范围是: (一)天津、唐山、太原、沈阳、鞍山、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上海、南京、 常州、宁波、铜陵、蚌埠,泉州、烟台、青岛、淄博、武汉、株州、广州、柳州、成 都、重庆、西安、宝鸡、兰州等27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城市,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 (二)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三) 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名单见附 件二)。 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区别不同情况逐步解决其他企业的问题。 四、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申请将“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 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 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且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 资本金的企业; 五、企业必须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才能申请办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手续。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 企业申请将“拨改贷” 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必须明确中央级 “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 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属中央企业集团的,可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作为出资人; (二)凡属行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可由行业总公司作为出资人; (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凡属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暂 作为出资人;凡属难以明确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出资人的部分地方企业,原则上可 暂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以上均需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一旦明确出 资人后,再另行处理。 七、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企业才能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 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 竣工验收报告;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88年每年国 家安排给企业的“拨改贷” 投资额,1979年至1995年7月31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 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按本办法附件三要求填写);企 业清产核资情况 (需同级政府部门清产核资办签署审核意见) ;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 (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 1992~1994年度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数字为准)。 (二) 建设银行开户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1993年7 月1日实施“两则” 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计入费用,但未 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行,并 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的 意见。 八、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凡属国家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可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 一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其他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报 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总公司初审同意后报 送国家计委的财政部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 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上报材料份数为:国家计委3份、财政部3份。 九、国家计委、财政部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后,提出“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并以正式文件通知各有关部门、行业总公司、企 业集团,并抄送有关企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行。 十、地方企业使用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也将该企业使用的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十一、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拨改贷”资金本 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 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账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 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 应按照财政部(94) 财工字第295号《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其 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的收缴工作。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 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关于颁发〈国有资 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名单(略) 二、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略)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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