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收集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证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调[1990]1194号颁布时间:1990-11-23
署调[1990]119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
为了提高海关查处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的质量,以适应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列单证是案件
定性处理的基本证据:
1.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具有申报效力的单证;
2.旅检现场查验记录;
3.检查人身记录;
4.查问笔录;
5.《海关扣留凭单》;
6.鉴定证书。
除上述证据外,有条件时,还应注意搜集在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
等证据。
二、行李物品申报单的正本(第一联)、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复印件和《海关扣留凭
单》的复印件必须归存在案件卷宗内,其他有关作业单证亦应一并存档备查。
三、“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一项重要证据。为此,我们制定
了统一的格式(附后),由各关印制使用,填写该“记录”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和查验情况”栏,是最重要的栏目,填写务必客观、严谨、规范、全
面。应具体写明物品的放置或藏匿部位,申报情况,选择红、绿通道情况,检查方式
及结果等。“查验关员”栏须由执行关员签字,“在场人”栏由在场关员或其他见证
人签字。
2.“当事人陈述”栏,应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字。当事人需要陈述意见但无
文字表述能力的,应由当事人口述,海关人员在“备注”栏内代为记录并向当事人宣
读,会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海关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有关
情形。
四、认定进出境人员是否申报,一般应以其有否书面或口头申报为准。在海关对
行李物品机检、开验或实施人身检查之前,进出境人员如实报明所携物品情况的,可
视为申报。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考虑进出境人员选走红、绿通道的具体情况,适当从
宽掌握。
五、处理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引用罚则条款,而不应引用禁止性、规范性条款,
如《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等。对于移送后被公安、司法机关退回海关作行政处罚的案
件,可单独引用《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境物品查验记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