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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收集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证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调[1990]1194号颁布时间:1990-11-23

     署调[1990]119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关院校: 为了提高海关查处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的质量,以适应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理进出境人员走私、违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列单证是案件 定性处理的基本证据: 1.行李物品申报单,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具有申报效力的单证; 2.旅检现场查验记录; 3.检查人身记录; 4.查问笔录; 5.《海关扣留凭单》; 6.鉴定证书。 除上述证据外,有条件时,还应注意搜集在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 等证据。 二、行李物品申报单的正本(第一联)、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复印件和《海关扣留凭 单》的复印件必须归存在案件卷宗内,其他有关作业单证亦应一并存档备查。 三、“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一项重要证据。为此,我们制定 了统一的格式(附后),由各关印制使用,填写该“记录”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和查验情况”栏,是最重要的栏目,填写务必客观、严谨、规范、全 面。应具体写明物品的放置或藏匿部位,申报情况,选择红、绿通道情况,检查方式 及结果等。“查验关员”栏须由执行关员签字,“在场人”栏由在场关员或其他见证 人签字。 2.“当事人陈述”栏,应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字。当事人需要陈述意见但无 文字表述能力的,应由当事人口述,海关人员在“备注”栏内代为记录并向当事人宣 读,会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海关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有关 情形。 四、认定进出境人员是否申报,一般应以其有否书面或口头申报为准。在海关对 行李物品机检、开验或实施人身检查之前,进出境人员如实报明所携物品情况的,可 视为申报。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考虑进出境人员选走红、绿通道的具体情况,适当从 宽掌握。 五、处理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应引用罚则条款,而不应引用禁止性、规范性条款, 如《海关法》第二十九条等。对于移送后被公安、司法机关退回海关作行政处罚的案 件,可单独引用《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境物品查验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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