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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4年1 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 方案、《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与巴基 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将正式实施。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不允许香港原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 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 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   经研究决定,凡经香港或者澳门换装运输工具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 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 的《未再加工证明》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 (运)单;经上述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优惠 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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