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署税[2000]620号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署税[2000]6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 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 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 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 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 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 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 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 后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 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 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 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 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 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 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 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 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 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