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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免税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试行规程》的通知

监二综[1991]76号颁布时间:1991-01-10

     监二综[1991]7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推动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监管作业的规范化,简化通关 手续,便于各关之间的 联系配合,提高管理水平,经有关海关讨论,我司制定了《免税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试 行规程》,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实施。在执行中,各关要注意做好各监管环节的 沟通、衔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作业流程。试行中 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免税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试行规程      免税外汇商品监管作业试行规程   为提高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监管的规范化水平,统一各海关的作业制度,简化通 关手续,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定义及监管的基本程式 第一节定义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经批准专供已入境的我国出国人员、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华侨 等探亲人员、驻华外交人员在规定限量内购买的进口物品。 第二节基本程式   监管(经营单位报关,物品存入保税仓库)--放行(旅客购物、海关验放,经营 单位发货)--核销 第二章作业规程 第一节监管 一、基本条件 经营单位需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下达通知。其设立的下属免税店或供应站、 服务部(以下简称销售部门)及销售的对象、经营的品种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免税外汇商品均由有经营权的总公司统一对外签订合同,组织进口。各地销售部 门可代总公司报关,报关单位应向海关注册登记并设置由海关考核发证的报关员。 二、作业流程   接受报关--审单--核准一一进保税仓库   三、操作规范   1.接受报关时首先审核报关人是否具备报关的基本条件。   2.审核单证是否齐全   经营单位进口外汇商品时,由经海关考核发证的报关员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具体份数可由各关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并随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和提货单等单证,如随附单据是复印件,须在单据上加盖经营单位的报关专用章,如 系转关货物还应填写“转关运输货物准单”。   3.单证的核验及审批   接单后,关员对报关单内容逐项进行审核,检查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并与随附单 据核对。重点审核品种是否经海关总署核准以及原产地国别、标记唛码、数量、成交 价格、货名、规格、货号、进口日期及商品代号。 经审核无误后,在报关单右上角填写报关单编号,在海关批准栏内批注“存入某 某保税仓库”等字样及关员签字、日期等,请现场海关凭以验货。 4.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开具海关监管手续费收据,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加盖“海关监管手续费已收”专 用章。 5.上述审批手续完结后,交复核关员,经审核无误在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 报关单按规定份数留存,其余由报关单位带交现场海关。 6.现场海关验放货物并在报关单上批注,报关单二份转统计部门,二份随货带 至保税仓库,其中一份由保税仓库验收签章后退回归档。 7.建立海关帐册 主管海关应建立专门帐册,分单位将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关日期、 进口日岸和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情况按统计要求顺序登记、编号。留存的一份报关单 与现场海关验放后退回的一联核对后归档。 四、质量要求及注意事项 准予报关进仓库的物品必须符合经营范围,批注、签章清楚,入帐及时,项目完 整,准确无误。     第二节放行 一、基本条件 购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该免税店的供应对象; 2.有关单证齐备: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及外交官、领事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具 备《各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口申报单》或外交官证;外国专家和外国常驻我国机 构非外交人员应分别具备《旅客行李申报单》和《进口自用物品申请表》及护照;我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和入境华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应具备《旅客行李申报单》及护 照或《旅行证明》;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具备《免税物品登记证》和托带证明或申报 单。 二、作业流程 接受申报--审核有关单证--核准--验放货券 三、操作规范 1.接受申报时,先审核购物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2.单证审核 (一)查护照签发机关和边防进出境签证日期,核定实际在外天数或本年度入境 次数,检查护照等证件未页有无发证标记。 (二)核查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有无经海关验核签章,是否逾期或已办结补购手 续,注意申报单上的外币、物品验放批注有无增减或更改等迹象,补购物品的总值有 无超过已验核过的外币额度,以及外币扣除情况。 核查《免税物品登记证》及《携带物品登记证》,根据实际在外天数,核算免税 指标,查阅是否已办托带或提前享受过指标,补购总值有无超过入境地海关核验的外 币额度。 (三)核查货券是否按规定四、五项物品每件一单,一项物品每种一单。 3.单证批注 补购征、免税重点物品等应与进口携带的物品合并计算办理,验放情况认真批注 在有关单证上。 (一)申报单的批注 需在申报单的海关记事栏或备注栏批注:物品名称、数量、提单号码,征免情况, 如征税物品应加注“税款缴纳证”号码,外币的调进调出或扣除,验放日期,关员代 号,然后加盖“行字章”,“补购物品已办完”或“注销”章。 (二)护照的批注 旅客入境时,凡填申报单的,由口岸海关验放人员在旅客护照的边防入境戳记上 做“ √”标记,旅客带进四项物品时,在“√ ”上加标记。如“”,表示旅客带进二件 四项物品实物或货券。凡在境内补购办完海关手续后,经办关员在旅客护照的“”标 记下做“△”记号。 (三)《免税物品登记证》的批注 常驻国外人员的《登记证》 在“进口物品申报栏”的外币登记处,批注扣除或调进调出外币情况,并批注 “核”,然后加盖“行字章”、“注销章”,同页有空格的,应予划掉。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 购物的验放情况应在下一页入境申报栏上办理。 (1)将物品的名称登记在“入境申报栏”中,注明内购字样,根据征免税情况, 批注“免”字或“征”字(并加注税单号码)。 (2)将购物后的剩余外汇,登记在“入境申报栏”页的“外国货币及票据”项 中,并紧接外币数额后批“核”字,加盖“行字章”、“注销章”,如此栏不够填写, 可在“物品名称”栏填写。 (3)前页累计日数应照转过来,日数应用大写。 (4)在“海关签印”处注明验放日期,完成批注等手续后,加盖“行字章”。 (5)将所购的物品在“物品核放情况页”作记载。 (6)如进口第96页的准进物品,则在此页第三项相应栏作批注,注明物品名 称、验放日期,加盖“行字章”。 常驻港澳人员的《登记证》 在“进出境物品申报栏”此次入境申报处的下方,批注调进调出外币情况并加盖 “某海关某号”章。 (四)货券的批注 关员应货券的“海关批注栏”内批注“征或免”,关员代号和日期,批注“征” 的要注明税单号码,最后在“提货联”(黄色)上加盖验旋章,收回“海关存查联” (白色)。 4.税款计征、结算 (一)税款计征 税款计征包括征收关税和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具税单(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 缴款书,下同)要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办理,字体要清楚。税单开具后,将第二、第三 联交纳税人付款,并在申报单或《免税物品登记证》、货券上注明税单号码,核对经 缴税处盖收款章的“收据联”后,方可将有关的单证、货券交还旅客。 (二)税款结算 带班负责人在交接班前,必须将缴款书与经销单位对帐结清,并在登记本上注明 关税、工商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款书的号码,做好核销工作。 5.单证复核 验放、签章、审核应坚持双人复核制,第一位关员审核、批注,第二位关员复核、 加章。有条件的海关可采用三人复核制,即:第一位关员审核《出国人员购物审批表》, 第二位关员批注,第三位关员复核,加盖印章。 6.统计 每天统计验放的第四、第五、第一项物品的征免件数或金额,记录在登记本上。 摩托车附加费缴款凭证必须顺号使用,并做好记录。 每月27日向关里报告上月26日一当月25日的税费额以及物品征免验放情况, 并填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销存月报表》交有关部门。 7.单证、印章、印油的保管 (一)每次领到的空白税本和缴款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款书),应在专用登记 本上按号码记录,使用时按号码次序开具单证。下班时应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申报单及有关证明 每办完一位人员的补购手续,应将购物凭证、托带证明、单位证明、货券的海关 存查联、委托书以及其他的有关单证装订在一起归档备查。 (三)印章、印油 每次班前班后要认真清点各种印章,用毕及时放入保险柜内,要严格坚持双人收 放制度,妥善保管。 四、质量要求 经销单位开出的货券应符合要求,海关批注应有两人以上签章,计算准确,批注、 签章清楚,手续完备。 第三节核销 一、基本条件   保税仓库应建立进口、销售、库存项目的专门帐册。 各销售部门应将每月免税外汇商品的进货、销售、库存等情况造具明细报表一式 二份(数字统计截至上月二十五日),于本月底前连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货券提 货联一并送交海关,货券应按商品品种装订成册。 二、操作规范   1.审核货券是否加盖海关“验讫”章,核对数量与明细帐是否相符。   2.经海关查对帐、券无误后,将提货单切下一角或收回并在一份明细报表上加 盖核销章,发还经销单位。核销后的货券保存期为二年。   3.海关凭留存的一份明细表做帐。   4.统计   每月按期向关里报告进销存情况,并填制《旅客带进重点物品统计表》(二分表, 外汇商品) 5.点库 海关根据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点库核销。核销时派员(二人以上)检查实物是 否与帐面相符,检查仓库内是否有违章堆放的物品,检查各种物品是否存放有序。 三、质量要求 核销的标准:入库物品数量-已发货货券数量=库存 帐面核销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报表应准确、及时、项目完整。 第四节转关运输 一、基本条件 1.销售部门应事先报指运地海关,办理同意接收的“海关联系单”。 2.转运物品与经营范围相符。 二、作业流程 指运地--启运地--指运地 三、操作规范 1.所需单证 “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四份及“联系单”。 2.海关审核“转运准单”并签章,如属调拨货物已收监管手续费,应加盖 “海关监管费收讫章”。转运准单一份做关封随物品转达指运地海关,一份寄往指运 地海关,一份启运地海关存档,一份退还申请人。 3.指运地海关验讫物品后,将情况批注在准单的回执上,寄启运地海关,启运 地海关凭回执予以核销。 外汇商品经销单位之间在同一地区内调拨外汇商品,由转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凭盖有双方单位印章的转关运输准单转帐。 四、注意事项 物品进境时,运单上列明指运地不是进境地的以及在存入保税仓库前收货人向海 关提出申请的,均由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境地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监管手续费由指运地海关征收。 第五节退运 需要退运出境的外汇商品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 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二份做关封随货物转出境地海关核放后退回 一份销案。 第六节残次品的处理 对不能退运而转内销处理的残次物品,销售部门每年报批一次,出具证明函,附 列品名、机号、规格、数量、原进口价格、技术检查报告等的清单,随附“进口货物 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派员(双人)逐件核对残次情况,根据残损程度提出减征 税款的意见,报主管关长审批后,免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税则》征税放 行,并予以核销结案。对已处理的残次品海关应建立专门统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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