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87〉署行字第1299号颁布时间:1987-11-20
1987年11月20日 〈87〉署行字第1299号
北京海关:
现将外交部《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
发你关,请遵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对该代表团携运进出境的公用品和代表团代表、
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携运进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
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问题的具体规定》,
请遵照执行,并请通知所属有关单位。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待遇问题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交部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九日《关于与欧洲共同体签订关于在
华设立共同体委员会代表团及其特权与豁免协定的请示》和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欧洲共
同体委员会代表团及其特权与豁免协定》,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享有外国驻
华使馆相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欧洲共同体驻华代表团成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随行家属用欧洲
共同体委员会颁发的通行证申请来华签证,我根据对方照会和通行证上注明的身份,
对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具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发给外交签证,对行政技术人员、服务
人员发给公务签证。对随行家属按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外交、公务或普通签证。对该
代表团私人雇用的持共同体成员国国籍普通护照的雇员发给普通签证。
(二)对代表团团长由外交部礼宾司发给带金边的《外交 份证》、副团长和具
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发给不带金边的《外交身份证》,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发给
《身份证》,持共同体成员国国籍普通护照及我普通签证的代表团,私人雇用的雇员
由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上述证件上均注明属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或服务人员。
(三)免纳关税方面。对该代表团公用物品,上述享受外交官或公务,服务人员
待遇的人员的自用物品,分别按有关外国驻华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
员待遇的现行规定办理。
(四)通讯便利方面,代表团享有使用与外国驻华使馆相同的通讯方法的权利。
(五)代表团公用汽车和代表团人员的自用汽车使用“使”字牌照。
(六)该代表团人员需到援助我国项目所在地执行公务时,如系未开放地区,需
经有关业务部门商当地外办和大军区同意后,由外交部礼宾司或地方公安机关发给旅
行证。
(七)按照国际惯例,允许该代表团办公地点升欧洲共同体旗,代表团团长或代
理团长外出时,允许其车辆挂欧洲共同体旗。
(八)关于代表团安全警卫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该代表团办公地址,设立警卫
门岗。
(九)有关代表团临时来华人员的居留登记,代表团人员赴其他开放城市旅游,
枪枝管理,购买优价汽油,免纳捐税以及其他优惠事项,均按照对外国驻华使馆、外
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办理。
(十)代表团礼宾顺序排在各国驻华使馆之后,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之前。在〈外
交官名册》中新立《欧洲共同体驻华代表团》一栏。对代表团团长礼遇上给予大使待
遇,礼宾顺序排在各国驻华大使之后,临时代办之前。
(十一)上述规定,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别办理。此外,与该代表团业务联系中
有关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外交部西欧司处理,有关经贸方面的问题由经贸部商办;
有关科技合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科委商办;有关参加外交使团的集体礼宾活动由外
交部礼宾司负责,有关该代表团及其人员住房和提供外事服务等事宜,由北京外交人
员服务局商办。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参照一九八六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外交部有关司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