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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26号颁布时间:2008-02-18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和督促地方政府有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监管,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

    相关附件.doc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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