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2-25
1998年2月25日 财国债字[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
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
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
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
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
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
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
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
×[(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
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
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
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
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
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
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
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
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
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
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末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
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
(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
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
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
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
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
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
利息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
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
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
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日开始(按交款
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
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
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
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
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
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
(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
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1998年8月10日前,据实向财政部报送已兑付
实物券面的销毁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应的“已兑付实物券面汇总清单”,财政部在审
核无误后,下达委托销毁通知书,要求对上述券面在10月31日前实施销毁。
3、1998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1998年
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
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向财
政部报送“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
汇总表”(附件三)。“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
12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含以前年度到期国
债)和按年付息国债的资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从1997年12
月1日起至1998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的实物国债券面明细,它附有两个分表:
“已销毁券面表”和“剩余券面表”(两个分表以附件三代用)。总表中的券面数额
应等于“1998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的本金数额(因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兑付
资金为全额拨付,因此,报表中均不含该券种的兑付数额),对剩余的已兑付券面,
要求在1999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并单独出具销毁
公证书。
4、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
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资金
运用与兑付进度不平衡的地区,要及时进行调剂;对兑付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
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5、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各地托管库托管的1993年五年
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券面的清点、验收、上报确认数及券面
销毁工作,按已下发的财国债字[1998]2号文件规定办理。接收交易所的兑付
券面数,不在财政部门兑付(旬)月报表及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列报,该部分券面的兑
付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向各证券交易所拨付。
四、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程序:
(1)购买人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时,应出具证
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留有印鉴的,购买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
印鉴。经办人员根据备查凭证(第三联)对收款凭证(第二联)的真伪进行审核并核
对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核查无误后,按本文第一条第3、4款的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币天数”、“应付利
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收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
本息交付购买者,收留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会议原始凭证,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3)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单位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
关会计科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债(第×期)兑付序时登记簿”。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
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为
1998年3月1日、1995年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为1998年11月21日)后,
不收取手续费。
3、财政部依据各地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时分月缴款记录,将1995年凭证式国
库券兑付的应拨资金分月足额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鉴于该项资金中央对各省级财政
部门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办理资金结算,因此,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的兑
付情况,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该债券的债权偿付,中央财政不再承担,由各省级财
政部门全权负责。为此,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该项兑付资金的管理,今年是财
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库券兑付的第一年,要建章建制,为今后该项目工作的开展打好
基础。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管理办法。
4、凭证式国库券计息较为复杂,各地在兑付前要认真做好基层经办人员的岗前
培训工作,达到柜台操作熟练,办理手续准确无误,各项备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手续,由经办该项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各级财政
部门应在规定的付息之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与购买单位签订的委托转帐协议,
将应付利息款一次全额划拨至购买单位指定帐户。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资金,财政部
于付息日前全额核定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年终根据实际付息情况统一结算。为掌握特
种定债券的付息情况,各地应按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特种定向债券的实际
付息进度。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
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为方便群众兑付,在集中兑付期截止后,各县级以上城
市的财政部门和银行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1989年至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级财
政部门的经办单位要继续做好催兑工作。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国债字
[1995]43号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兑付,未设立
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对于收缴封存的1992年三
年期坐造国库券,暂不办理兑付,另案处理。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各地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使兑付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凭证式国库券的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在分月拨付凭证式国库券兑付资金
时一并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手续费为实付利息资金额的
0.6‰,待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结束后,与其他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一同拨付;其他国
债的兑付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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