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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7]14号颁布时间:1997-02-27

     1997年2月27日 财国债字[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具有数量大、品种多、兑付期长、方式多样化等特点, 这对各地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债信誉、 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及早部署和安排,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类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在兑付期 内均应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并广设兑付网点,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国债兑付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规定做好兑付工作,不 得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兑付条件。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宣传国债兑付政策,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维护国债的信誉。   三、加强兑付工作的岗前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到期国债的兑付 条件和操作程序,达到柜台操作准确熟练,提高工作效率。   四、继续做好国家债券的反假防伪工作,提高柜台工作人员假券的鉴别能力,防 止误兑误收假券及变造券。对兑付中发现的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并配合公安 机关立案侦破;对新发现的1992年三年期变造券,要继续按原规定收缴封存,等 候处理。 附件:1997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7年第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二、1997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   4.1994年采取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库券;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账式(四期)国库券。   三、1997年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及兑付的有关规定: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7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 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计息 期5年),年利率6%;按照《国务院关于发行1992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 [1992]32号)该债券于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已转换 为新的债券(计息期5年),年利率8%。该债券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 止。持有该债券的机构,到原购买银行办理兑付手续。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997年10月15日到 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1日到期,计息 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 1.25年,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 年3月31日,实行保值贴补,保值期3.75年,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 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7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该债券兑付期从4月1日 起至7月31日止。各银行、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及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均应办理该债券的兑付手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托管的该期国债券,其兑付事宜可直接通过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具本办法财政 部另文下达。   4.1994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以下简称1994年凭证式国债),从1997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 购买回到1997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满三年的(对月对日计算), 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 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 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 队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投资者持“国库券收款凭证”到 原经办网点办理兑付。该债券不设兑付截止期,各经办网点应保证投资者的兑付需求。 对于1994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追加发行的该期国债,按照当时规定,起息日 一律为1994年6月30日,利息计算到1997年6月30日,逾期兑付不加计 利息,保值贴补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6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   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承销合同的规定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再由其拨付各经办单位。   5.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 津证券交易中心、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各证券交易场所)向社会发 行的记账式(一期)国库券,已于1997年1月12回到期(节、假日顺延)。该 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已通过各证券交易场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账式(四 期)国库券,于1997年4月2日到期。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到期将通过以上 两个交易所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各类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7年办理国债付息手续的有关规定:   1.1993年第三期非实物国库券,1997年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年 利率15.86%。财政部于支付日前通过债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持有 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并由金融机构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2.1996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 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1997年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购买机构到当地财政部门原经办单位办理付息事宜。   3.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账式(五 期)国债(期限十年),1997年6月14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 11.83%,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4.1996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发行的记账式(六 期)国债(期限七年),1997年11月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56%, 通过交易所向持有者办理付息事宜。   五、1994年凭证式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额的3‰,财政部在拨付兑 付资金时一并拨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总行,由其按系统下拨至经办单位。其他到期国债的兑付及付息手续费仍按原规定 执行。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19 97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为方便群众兑付,各县级以上城 市的财政。银行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向社会发行的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 付业务。为防止误收误兑变造券,1992年三年期国债的兑付仍按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财国债字[1995]43号文件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债服务部办 理兑付,本设立国债服务部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兑付期内,对 各地已经封存的1992年三年期国债变造券及兑付中新发现的变造券,暂不办理兑 付,继续封存,待兑付期截止后,再另文规定。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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