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7]45号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财国债字[199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
地人民银行转发):
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期已经结束,为解决
商业银行本期国债发行剩余部分的交易需要,现将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券面暂存
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存券
单位)持有的本期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
司”)统一托管。考虑到各商业银行发行剩余的本期国债券面散存各地,集中托管有
困难,经部、行研究决定,可由各商业银行将券面集中后就近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
区布分行暂存。券面暂存工作,应于1997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深圳特区分行办理商业银行发行剩余本期国债的券面暂存业务。各省级分行
的货币金银处负责办理商业银行送存的本期国债收存入库、保管业务;国库处负责办
理本期国债管存账务管理和账单传递。
办理国债券存入的营业时间为当地分行货币金银处开库时间,当天入库的国债券
被记人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账户的时间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
三、存券单位办理本期国债券人库手续前,应按以下规定打包、捆扎:
1.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0张为一把,用宽纸条捆紧,在腰条上加盖带行号的
经办人、复核人印章。
2.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把为一捆,以粗绳十字捆封。封签上加盖经办单位业
务印章和带行号的经办人印章,并写明封包田期。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也需以粗绳十字捆扎,交存时签封。
4.不足一把的零散国债券由商业银行自己保管。
四、本期国债券面送存手续如下:
1.存券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分行国库处领取空白的本
期国债入库单一式四联(格式见附表,以下简称入库单),按券别填写入库单,并加
盖单位业务章和经办人印章后送国库处,国库处确认其身份共审核所填写的内容无误
后,加盖公章同时签发“入库通知书”(格式由国库处自行设定)。公章可以“中国
人民银行xx分行国库处”章代用。
2.经办人携“入库通知书”、身份证和填好的入库单连同本期国债实物券面送
货币金银处,货币金银处收存的本期国债实物券面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发行基金或其
他有价证券混淆。
3.货币金银处按照以下要求验收:
(1)原封整箱的本期国债,由存券单位加贴单位封签,封签上应注明存券单位
名称、券别、面额、科签日期,并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的公章和经办人名
章。
(2)整捆的本期国债,卡把核数无误后,在绳头结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存券单
位名称、券别、面额、封捆日期,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经办人双方在封签上加盖名
章。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货币金银处卡把核数无误后,与存券单位经办人
一并当面封包。用粗绳双十字捆扎,在绳头绪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券别、把数、面额、
封包日期,并在封签上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经办人和单位公章。
(4)券面验收整理无误并与其入库单所填本期国债面额核对相符后,在四联入
库单上签章,第一联(存根联)由货币金银处留存,第二联(人库联)、第三联(记
账联)交国库处,第四联(回执联)退存券单位。货币金银处应按存券单位记账,并
按券别登记明细账。
4.国库处收到入库单第二、第三联后,以第三联作记账凭证,按存券单位、券
种、券别记载本期国债库存账,将第二联加密码后传真同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密
码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分发各地国库处使用。每个密码只可以用一次。为加强
对密码的使用和保管,防止泄密,各地国库处应指定专人负责。
5.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国库处传真的入库单检验密码无误后,记入该商业银行总
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并出具托管余额确认书。商业银行分行及所辖机
构办妥实物国债券人库手续后,应及时向其总行报告。各商业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
管账户上所记载的本期国债余额为该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
五、各商业银行已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本期国债不再办理券面提取手续。
六、对存入并共同签封的实物国债券,存券单位对每把中张数的完整性及券别的
一致性和每张国债券的真实性负责;货币金银处对存入国债券的把数、捆数和箱数负
责。对于清点时发现长短券、假券、错券时,应由原存券单位负责。
附件:(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