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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监[2000]37号颁布时间:2000-09-22

     2000年9月22日 财监[2000]3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 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9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 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 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 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 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 基字[1998]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 9]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和处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 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 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 一处理。 三、部门协调 各专员办要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0]4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监察、计委等部门的协调 配合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对就地查出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参加交叉检查的专员办要做好 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成5~6人的检查组,并选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 于10月10日前直接赴有关省进行检查。被检查省、自治区的专员办负责检查组的接待 和联络工作,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部统一安排。 各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细 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专员办要注意做 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报告检查动态和重大违纪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属于就地检 查的,专员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于12 月10日前报送我部;属于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将《财政检查报告》、《国债资金检查 情况汇总表》、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工作总结报告、 典型案例材料等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均一 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一份)。 附件:一、国债资金检查名单(就地)(略)    二、国债资金交叉检查表(只发交叉检查地区)(略)    三、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只发专员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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