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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颁布时间:1996-05-15

(1996年5月1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 从1986年开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进行了10年,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 律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通过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 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 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各部门、各地方要 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法律知识培训, 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 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把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 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 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技术学校)、 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基层组织应当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注 重提高实际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 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七、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 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 治村、治乡、治县、治市、治省和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八、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 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 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使这项工作逐步走 向法律化、制度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为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 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理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 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 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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