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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3]362号颁布时间:2003-08-29

     2003年8月29日 财建[2003]362号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 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 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 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 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 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 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 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 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 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 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 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 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 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 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 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 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 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 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 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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