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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 财政部关于颁发《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93)体计财二字16号颁布时间:1993-01-20

     1993年1月20日 (93)体计财二字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 各行业体协: 现将《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分别由北京市体委、财政局及四川省体委、财政厅具体规定。 冬季项目及帆船、帆板项目的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北京赛区的标准执行。 附件: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将于1993年8月至9月在北京市和四川省举行。 为了使全运会开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为争办2000年奥运会创造有利条件,全 运会的计划财务工作既要保证全运会经费开支的合理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届全运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全运会会期:四川赛区为1993年8月15日至8月24日;北京赛 区为1993年9月4日至9月15日。 各竞赛委员会和代表团(队)分别按总规程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计算会期。 (一) 伙食费标准 1.运动员伙食费标准: 根据运动员营养需要,并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分为北 京赛区每人每天为25元,四川赛区每人每天为22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 纳。 2.各代表团(队)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 四川赛区为17元,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向大会缴纳。 3.各代表团(队) 教练员按运动员伙食费标准就餐还是按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就 餐,由代表团自定,伙食费由代表团负担,向大会缴纳。 4.大会在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北京赛区为20元,四川赛区为17元, 自交2元;无工资收入者,免交伙食费。 5.在全运会会期内,裁判员、工作人员不在大会食宿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二)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上述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 管理费",伙食管理费由大会支付,具体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 得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 (三) 住宿费 1.凡属大会在编人员,大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大会负担。 2.大会主席团、 组委会和各代表团团部可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它人员一律 不得租住高级宾馆和饭店,可租住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并及时办理 退房手续。 3.为节约开支, 在本市抽调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在会 住宿。 4.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 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四)交通费 1.全运会组委会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组委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 按工作需要和人数多少由组委会配备车辆。参加大会安排的比赛和活动所需车辆,由 大会统一安排。 2.凡与大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所需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 或个人 自理。 3.各代表团(队) 临时租车和在途中转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 (五)差旅费 1.大会聘请外埠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的 规定,费用由大会负担。为节省开支,原则上一律乘火车。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 如提前到会,延期离会,中途无故停留,绕道而行所增加的费用,大会不予报销。 2.大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外地出差, 一律乘火车。凡已享受全运会伙食补助的, 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 3.各代表团(队) 、群体先进代表、特邀代表、参观人员的差旅费,由各代表团 (队)或原单位负担。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 包括文具、纸张、报纸、邮电费、夜餐费及其它杂项等费用,公 杂费由组委会财务部按大会在编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提取,从严掌握使用。 2.各代表团(队) 、记者、各地参观团等,拍发电报、打长途电话、传真等费用 自理。 3.大会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 按当地误餐补助标准执行。凡以享受伙食补助的 不再报销误餐费。 (七) 夜餐费 1.开支范围: 根据比赛日程,当晚有比赛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因 工作需要加班到晚11时以后的大会工作人员。 2.开支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次补助3元,其它人员每人每次补助2元。 3.各代表团(队) 人员的夜餐费,由各代表团(队)自理;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 的夜餐费由大会负担。 (八) 医药费 1.大会设立医务室, 配备一般的常用药品。在大会医务室就诊者,除自费药外 的医药费由大会开支。 2.大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去医院就诊和住院,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待遇者, 其医疗费和住院费回原单位报销。除公伤外,其就诊所需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3.各比赛场馆的常备药品由各场馆解决。 (九)裁判员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90) 体计经管字123号《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 金标准的通知》中的酬金标准执行。 (十) 聘借人员费用 1.聘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由原单位负担。 运动会间的有关补助费用由大会负担。 2.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 按其原工资与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所需费用由大会 负担。 3.雇用临时工,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一)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经费由大会负担,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干使用。各 代表团(队)自行组织的参观、游览等费用自理。 (十二)奖品费 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大会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 由大会开支。 (十三)宣传费 有关会场布置、宣传画、标语牌、新闻发布等费用,按照节俭的原则编报经费预 算,经组委会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四)接待费用 大会组委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 接待标准开支。属有关部门和地方邀请的中外来宾所需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责。 (十五)大会不予负担开支的人员包括: 1.非大会在编人员及参观人员等。 2.新闻单位派来全运会采访的记者、编辑。 3.为全运会提供新产品验收鉴定人员、厂家器材设备包修人员和科研人员等。 4.为全运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交通、消防、警卫人员等。 (十六)其他 各代表团参赛、训练用的器材、设备等运输费用均由各代表团(队)负担。各单项 竞赛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一) 预算管理 1.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 项目,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编报经费收支预算,由组委会财务部审核汇总平衡后, 报组委会批准。 2.大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对核准的预 算和控制指标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如需要增加预算支出时,必须提出调整预算的 报告,经财务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为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在保证比赛合理开支情况下,大会对各竞赛委员会采 取预算包干办法。如预算有结余,留给当地用于体育事业,如有超支,由当地调剂解 决。 (二) 收支管理 1.大会期间各比赛场馆,要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场馆门票收入及其它服务性收入 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和保养等,结余款项全部留给场馆使用。 2.大会期间大会使用的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一律不支付场租费。 3.组委会集资部要及时催收赞助、广告费收入,防止拖欠、流失。集资部和大会 各部门以全运会名义筹集的资金,各部门不得随意分配、截留、挪用,要全部交组委 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用于全会运的各项开支。 4.用于全运会的彩票收入全部由大会组委会财务部统一安排开支。 5.全运会的涉外部门,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财产物资管理 1.组委会对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组委会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分管 财产物资。 2.凡是全运会需要购买的物资,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由组委会各部门提出计 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组委会批准。 3.凡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专控商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 4.凡以全运会名义得到的赞助物资,应交组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各部 门不得随意分配、调用。对造成赞助物资丢失、短缺的,组委会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个 人的责任。 5.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完善验收、领借手续。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大宗 耐用物品,要造册登记,统一调配,用后收回,防止损坏或丢失。 6.全运会经管物资的人员,在全运全结束后必须将财务物资手续交接清楚,方可 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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