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8-28

     1995年8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174号),全国中小学将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五天学习日。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 日的休息和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应当 明确,中小学生的节、假日应以休息为主。为使广大中小学生在节、假日中既能得到 充分休息,又能参加有益活动,使他们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 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相互配合,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制订具体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中小学生能够在一 个宽松、文明、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中度过节、假日。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 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认真研究和制订具体措 施,在节、假日期间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影视片租、场租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应给 予适当的优惠。同时,要重视和发挥各地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 少儿图书馆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使中小学生 在娱乐中受到教益。 三、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在1995年秋季开学后,要按新调整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 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增加作业 量;不得举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根据学校师资和学生兴趣爱好,可组建科技、艺术、 体育、读书等各种兴趣小组和社团,适当开展课外活动。 四、工会、妇联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 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或家教咨询机构,密切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进 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指导家长合理、科学地安排好子女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 家长不但要指导孩子参加读书、科普等活动,引导孩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还要指导 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提高他们自理自立的能力。 五、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公共文 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措施严禁社会上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歌舞厅、OK 厅、电子游艺厅、台球厅等)对中小学生开放;严厉打击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加含有 赌博、色情、迷信等内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凡组织和接纳中小学生进行活动的单位和场所,都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 好防火、防毒、防爆、用电、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 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避免由于组织者的失误而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危害 和影响。组织郊游、远足等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 七、各地区、各部门对坚持为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 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