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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3]104号颁布时间:2003-12-11

     2003年12月11日 财际[2003]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贷 (赠)款项目执行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 的实现,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 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财政部门对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 贷(赠)款项目执行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项目目 标的实现,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 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总称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建设的项目。   三、财政部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 口管理部门,应对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 证贷(赠)款项目高质量地实施,贷(赠)款资金正确有效地使用,贷款债务按时足 额地归还。   四、地方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以及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 (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执行质量 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贷(赠)款资金的有效使用及相关贷款债务的按时偿还。   五、财政部门对贷(赠)款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应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检查工作必须以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贷(赠)款资金使用效率为主要目标,及时发现 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2.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贷(赠)款资金的报账支付与使用情况(支付进度,拨付及时与使用正确与 否,专用账户的管理等);   4.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5.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的偿还情况;   6.采购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7.技术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问题;   8.项目内容调整情况;   9.项目有关环境行动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10.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   11.项目还贷准备金建立和使用管理情况;   12.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13.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七、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应延伸至项目完工后的运营阶段。财政部 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发挥情况以及各项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 目的债务偿还情况及有关的偿债安排进行检查监督。   八、监督检查工作应以经常性检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普遍性检查与专项检查 相结合。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对项目的检查应侧重于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而地方财政部门则应侧重于 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   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应至少两年组织一次,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原则上 应至少6个月组织一次。   除财政部门自身专门组织的上述检查外,国际金融组织每年均要对其贷(赠)款 项目进行例行的项目检查。财政部门应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项目检查活动。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报送给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 告和采购报告报送给当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同时,如上述第六条中所列相关内容未 包含在此类报告中,则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就这些内容报送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应认真 审阅项目单位所报送的有关报告。对于年度审计中提出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提出 整改要求与措施,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和纠正。   十、除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项目检查和督导团外,财政部门必须定期组织和 安排独立的实地项目检查,针对上述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写 出独立的检查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必要时应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十一、实地检查除听取汇报外,还应采取查阅书面记录、审核会计账簿、现场调 查核实等方式,务求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十二、由财政部门负责专用账户管理和提款报账工作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结合有 关提款报账申请的审核,对其中存在问题或有疑问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专项 调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提款报账资金的拨付及时性和使用正确性进行定 期自查,同时,应经常性地对各级项目单位报账和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资金 使用的合理性与正确性进行检查,并就有关检查的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 方案写出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上级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提款报账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三、财政部门在必要阶情况下,可聘请或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对 具体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或对所有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受聘或受委托进行项目监督检查的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 较高的业务水平,了解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熟悉国内有关规章制度。   财政部门在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进行项目检查时,应为其规定具体的 工作任务和要求,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受聘或受托对项目进行 的检查,应对相关财政部门完全负责,检查结束后应提交详细的检查工作报告。   财政部门应根据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进 行研究与核实,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十四、上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聘请咨询专家或有关专业人员对下级财政部门的 项目监督、贷(赠)款管理、资金拨付、债务偿还以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 门检查,以督促提高财政部门本身的各项工作质量。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除了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 告外,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涉及招标采购、资金拨付与使 用、配套资金的提供、无故拖欠债务等项目执行本身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违反国际 金融组织规定和国内相关规定的问题,可采取暂停贷(赠)款资金支付、收回提款签 字权、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等惩罚性措施,以督促问题的尽快解决。   十六、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财政 部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于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 关部门处理。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其他相关 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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