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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财外字[1994]412号颁布时间:1994-07-25

     1994年7月25日 财外字[1994]4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 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 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 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 疗队、军事援助分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 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 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 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 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 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 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 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 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 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   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 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   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 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 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暑降温费、 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 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 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 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 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 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 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 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 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3年或3年以上的,工作满18个月后可回国探 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 提供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 补贴。工作任务不满3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 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 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 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 停止执行。 附:援外人员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南非、摩 洛哥、突尼斯、毛里求斯、利比亚、埃及、阿曼、叙利亚、约旦、马耳他、土耳其、 塞浦路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二类地区:蒙古、巴基斯坦、印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赞比亚、肯 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战乱)、西萨摩亚、古巴、斐济、阿富汗、伊拉克 (临时)、秘鲁、塞舌尔、苏里南   三类地区: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卡拉奇、 也门、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扎 伊尔、刚果、喀麦隆、塞内加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 亚   四类地区:亚丁、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佛得角、加篷、杜阿拉、尼日利亚、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 亚、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基里巴斯   五类地区: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乍得、苏丹、吉布提、马里、塞 拉利昂、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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