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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4]81号颁布时间:2004-07-07

     2004年7月7日 财农[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 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示 范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 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 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 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 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 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 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 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 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 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 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 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 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二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 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 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 项目验收报告。财政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 的报帐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关于财政部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字 [2000]31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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