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财农字[1995]335号颁布时间:1995-12-29
1995年12月29日 财农字[1995]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工作,支持农业产业
化的发展,现将《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
合本地实际加以贯彻。
附件: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产业化是根据资源条件,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择
优确定农业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产
加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形式。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
是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举趋
势。对于有效解决农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促进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目标要明确。一是要促进农业实现规模化和商品化经
营,实现农产品增产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二是要增加财政收入以增强财政对农业的
投入力度。
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有
偿扶持与无偿支援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的原则,积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
资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资
金用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利用,单独记帐、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截留。
四、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资金投放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用
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适当集中,重点支持粮棉油主产区围绕优势农产品和农
业支柱产业,有效配置资源。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销售等环节的有机联系,
打破单纯种粮、种棉经济效益不高的不良循环,保护农民和地方种粮、种棉的积极性。
对农产品生产有优势,农业生产已有一定程度规模化、商品化的地区,要重点支持龙
头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支持现有加工、销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上档次、上规模、
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具有一定加工、流通基础,转化加工、销售企业有一定
水平的地区,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形成基地化、规模化,使农产品生产与转化加工、
销售相适应。对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已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重点支持经科教的有
机结合,使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般应以县为单位,发挥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
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如果一个县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发挥整体效益,也可以通过投标、
招标的形式,支持跨区域的项目。
六、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实行项目管理。支持的地区应具有较好的资源、
技术、交通、信息、人才等条件;有一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基础,通过财政支持能
够很快见效;农产品及其制成品有很好的国内或国际市场。申请项目的地区要按照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报告。申请的项
目要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项目确定后,要层层签订项目管理责任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规模、资金到位时间、项
目完成时间、项目效益、有偿资金回收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
资金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帮助所支持的地区解决技术、信
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八、切实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支持农业
产业化发展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的支农工作来抓。要根据本地区农业、
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政府农业发展目标,制定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计
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组织落实,要有专人
负责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实施、跟踪问效和管理工作。上级财政部门和各
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对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的指导,保证财政支持农业产业
化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步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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