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 审计署 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
颁布时间:1986-12-29
1986年12月29日
国务院:
根据省长会议精神,今年七、八月间,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联合发文,
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9号文件,制止向企业
摊派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到十多个省进行了检查。现将情况和进一
步贯彻国发[1986]49号文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今年4月,国发[1986]49号文件下达后,多数地区和部门对
贯彻精神和规定进行了部署,一些地区和部门向企业的摊派有所收敛。但总的看
来,这项工作还抓得不深不透。
(一) 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国发[1986]49号文件重视不够,
还没有把制止向企业摊派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 部分领导干部对某些问题算不算摊派,看法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
这个问题近期内难以解决,信心不足;也有少数同志认为问题已基本解决,盲
目乐观。认识不统一,行动不果断。
(三) 企业领导有顾虚,对被摊派的情况不敢讲,对摊派不敢顶。他们担心
“既烧了香(拿出了钱和物),又得罪了菩萨(得罪某些领导或部门)”,两头
吃亏。目前,摊派的实际情况要经调查统计数字严重得多。
二、 摊派问题仍很严重,个别地区和部门向企业摊派有增无减。向企业摊派
的名目多,数额惊人。上至中级政府,下至街道居委会,既有企业的主管部门,
也有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文教、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公发、
司法、检察等部门,乃至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都纷纷向企业伸
手要钱、要物。摊派的形式多种多亲友,有的按“红头文件”要钱;有的根据某
些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摊钱;有的名义上叫“自愿赞助”,实则强制无偿
“集资”;有的高额收费,滥定罚款;有的则敲诈勒索。对于这些,企业苦不
堪言。摊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政建设和城市公用设施摊派,约占摊派总额的50%以上。据调
查,河南省有六十七个企业,仅在城市“四化”(路面硬化、空气净化、环境绿
化和美化)、修道路和公用设施方面的摊派额就占被摊派总额的76%。这类摊
派多以“集资”形式出现,往往以各级政府的名义下达,或是经过政府领导同意,
企业很难抵制。
(二) 教育费用摊派。据沙市三十二个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这类摊派
约占摊派总额的43%。国家教委、财政部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准向企业
教育经费,但实际上未能完全制止,有的企业交了双份钱。湖北省的个别学校为
了逼交“集资”费,竟多次将在校就读的交通部某局的职工子女撵出学校。
(三) 各部门、机关、团体搞的“集资”、捐款、赞助、收费、罚款等。
这些钱往往用于发奖金、买汽车、盖房子等。一些城市的公安派出所以以配备
交通工具为名,向企业摊派款项,并说哪个企业不拿钱,哪个企业的安全保卫
他们就不负责。各类协会、学会林立,增加了企业负担。武汉钢铁公司自19
82年以来,赞助、资助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就支付了100多万元。
向企业摊派造成了极大危害。一是挤占企业留利,限制了企业活力,据江
苏省估计,各种摊派约占企业留利的20%至40%;二是挤占了国家财政收
入,据陕西省审计局对八十户工会交企业的调查统计,摊派总额中有82.5%
被打入了成本;三是使计划基本建设规模难以控制;四是给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以
可乘之机;五是给企业领导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无法集中精力搞好生产
和管理。
三、 向企业摊派制止不住的原因。
(一) 长期存在的“平调”思想在作怪。一些同志认为,反正是国家财产,
只要不纳入私囊,谁来使用,用在哪里,都没关系。
(二) 国家安排建设项目时,资金留有缺口,让地方自筹解决。地方为了
得到这些项目和相应的国家投资,明知财务不足也先接下来,然后向企业摊派。
这种“钓鱼”的做法,是巨额摊派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基本建设规模膨胀的
重要原因之一。
(三) 一些领导同志想在任期内多做几件好事,留下“政绩”。但他们不
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而是大上基本建设项目,造成很大浪费。
(四) 某些领导同志党性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对党和国家的规定置
若罔闻,往往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大局,对摊派听之任之,
或公开支持,甚至带头摊派。重庆市向企业预收汉渝公路嘉陵江南北段过路费,
一些企业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干预。国家经委等部门正式发文请重庆市考虑企业的
正当要求,但他们置之不理。
(五) 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部条件尚未具备。在政企尚未分
开,原材料、能源、运输、资金和职工生活等方面还有求或受制于人的情况下,
企业对摊派不敢违抗。
四、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的意见。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端正思想,做出表率,提高对制止向
企业摊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带头贯彻执行国发[1986]49号文件。哪
一级发生问题,由哪一级首长负责。
(二)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
的精神,对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文件精神不符,上面开了
口子,导致下面摊派的,要立即明令废止,并将清理报告国家经委、审计署和
财政部。
(三) 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应把向企业摊派问题列为检查内容之一。
检查的重点应当是搞摊派的部门和单位,而不是受害企业。
(四) 建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会同审计署、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成立国务
院制止向企业摊派联合办公室(不增加编制,不确定级别,不增加经费),负
责督促检查国发[1986]49号文件的贯彻情况,处理有关摊派事件。
(五) 严肃纪律,坚持按照国发[1986]49号文件办事。所有摊派
都必须制止,特别是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
行规定》颁发以后,凡是以兴办市政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和教育事业为名,向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学生家长进行摊派都有是不合法的,被摊派者有权抵
制,各级财政部门有责任将摊派所得收缴国家财政。近期内要抓住一些典型案
例,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通报全国。
(六)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要加强以制止向企业摊派的宣
传报道,统一思想,形成舆论力量。不要一些向企业摊派的做法作为经验去报
道。要多宣传在城市建设和其它建设事业中量力而行的典型事例。
(七) 健全法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企业保护法》,各级司法机关
尽快建立经济法庭,受理有关摊派的案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