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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落实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借款转国家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2]131号颁布时间:2002-08-17

     2002年8月17日 财金[2002]131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国工商银行:   我部上报国务院的《财政部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清收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借款问 题的请示》(财金[2002]59号,以下简称《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为贯 彻落实《请示》中提出的将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未偿还的借款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的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8月1日起,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停止回收军队武警 部队移交企业向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的工作。   二、对于工行受托清收的军队武警移交企业贷款56.7亿元,除3年来已收回 的117.502万元外,其余58.69亿元借款不再收回,全部转作国家对这些欠 款企业的投资,由相关企业转增国家资本金。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武警总部和工行应对移交企业 的欠款数额、企业状况重新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其中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报同 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核销向军队武警部队的借款;对其他实施借款转资本金的企业, 通知其尽快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国有产权登记等手续。   四、根据原委托清收欠款协议分别为三方(军队武警、企业、工行)或两方(总 后和工行)签署的不同情况,此次对欠款企业状况及借款数额等有关情况的清理核实、 确认、通知登记等工作也分别由军队武警部队及工行负责。其中已签三方协议的企业 由工行负责,已签两方协议所涉及的欠款企业由总后及武警总部负责。   五、为做好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借款转国家资本金工作,请总后和武警总部、 工行组织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尽快完成上述工作,并由总后牵头,将总后、武警总 部及工行各自所负责的移交企业借款转国家资本金情况汇总后上报我部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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