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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27

     (1995年9月27日)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用好国际商业贷款,对 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 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债失控,必须切实加强 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把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 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 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可转股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 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 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一)国家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 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 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 贷款的总规模。各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年度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 家计委下达的外债总规模内,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提出分配意见,与国 家计委协商后下达。 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过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得结汇。 (二)国家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短期对外借款(偿还期1年以下) 只能用于金融机构头寸周转或用于企业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等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外债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全 国短期外债余额总量,核定下达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指标。各 金融机构和企业应格外债余额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否则,将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取消其对外借款权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外借款 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 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 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 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 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具备,外资偿 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 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 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 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款资格。 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   三、进一步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单位的管理 加强对对外发债窗口的管理,窗口单位数量要从严控制。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 行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比例、资本风险比率及经营业绩等状况,负责对 发债窗口的定期审核,实行定期评审制。窗口单位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 对外发债(包括境内建设项目以发债方式在境外从事的项目融资)必须有国家计委 批准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且 具有发债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发债窗口的审核检 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做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发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发债工 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发债,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 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利时机,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筹资 成本,在不增加外债余额、不延长还款期限的前提下,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允许金融机构借低还高,调整债务结构。 境内机构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资金,必须调入境内,并用于外资计划主管部门批 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国家鼓励由金融机构牵头,为经批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建设项目组织国际 银团贷款。 四、加强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按期偿还债务是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的信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应付款项。国家计委和中 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做好到期债务的预报 和催还工作。 五、完善外债统计监测 不论是直接从境外借入,还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商业贷款,都必须列 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外债登记或转贷款登记。 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动态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币种、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国 别、市场分布等情况的研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提高国际商业贷款的使用 效益,保证对外债务按期偿还,以维护国家信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 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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