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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二)

财预字[1989]68号颁布时间:1989-12-13

     1989年12月13日 财预字[1989]68号   第五十四条 支库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的缴款书办理预算收入库款的入库工作。 支库应当由专人审查缴款书,审查无误收款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 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缴款人,第二联付款凭证代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 联收款凭证作支库收入传票,由支库凭以记帐,其他各联按缴款凭证用途,分送有关 单位。   第五十五条 支库对专业银行经收处解缴库款的划款凭证和随送的缴款书,经审 核无误后,按预算收入级次清分,按同一级次,同一预算科目汇总后作收入传票记帐, 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银行往来"科目   第五十六条 支库收纳的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确实来不及的,可 在次日上午办理,但月底日收纳的预算收入,必须当日扫数报解,支库办理库款报解 时,应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具体处理办法:   (一)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根据 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记载,并应分别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 一份留存、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送征收机关,一份随报单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上 划分库。地(市)级预算固定收入上划中心支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 一份附缴款书回执联交征收机关,一份送财政机关。   如有收入退付,须在同一预算科目内轧差列入,退付大于缴库时其差额用红字列 入收入日报表。   对县级预算收入中的固定收入、转入县级财政库款户。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五十七条 支库对县(市)级的预算收入,除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外,还须编 制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库存日报表。为了便于核对数字,分成计算日报表应填列本 日收入数和本年累计数。   支库根据本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本日收入合计数,填写 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分成留解,其中上解部分应从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帐户付出,然后划上级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应从"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付出。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为了便于上级国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总额,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县,支库对 县级预算收入,仍应编制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县级留成数额与收入总额一致)。分成 收入计算表编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报单报上级国库。 第三节 中心支库   第五十八条 中心支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地(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和上划库 款的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地(市)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记载地方预算收入科目地区级 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据以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 财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中心支库汇总支库上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 地(市)级预算收入合计数字,即为地(市)预算收入总额、然后按规定的分成比例, 办理分成留解,编制汇总地(市)级分成收入计算表,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省分库。 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地(市),中心支库仍应上报分成收入计算表(其地、市级 留成数额与预算收入总额一致),以便分库汇总计算地方预算收入的分成总额。   第六十条 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 分别转入有关帐户,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或"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根据支库上报的中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心支库收纳的中央、省级预算收 入,记载中央预算收入、省级预算收入登记簿。当日营业终了,据以分别编制中央、 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一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划款报单上划分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第四节 分库   第六十一条 分库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分库对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应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帐或登记簿。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 制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联行报单上报总库。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中央预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上划总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省级收入日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凭以记帐,然后,编制 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省财政机关。会计分录为:   收:"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分库收到中心支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属于中央级预算 收入缴款书,留分库备查;属于省级预算收入缴款书连同本级收纳的预算收入缴款书, 随同收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分库汇总中心支库分成收入计算表的收入总额数字后,加计省、自 治区、直辖市本级预算收入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的合计数字,即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方预算收入总额,然后编制全省的分成收入计算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 份送同级财政,一份上报总库。属于上解部分应上划总库。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本级的预算收入,会计分录为:   收:"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付:"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没有分成上解任务的省、自治区分库,仍应上报地方预算收入总额,以便总库汇 总核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数字,应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上解收入, 其本日收入合计数应与联行划款报单的数字一致。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只报单日收 入数字。   中央预算收入月终应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于月后三日内电报月报,以 分库月末日的数字为准。以千元为金额单位,向总库报送年累计数。 第五节 总库   第六十四条 总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支库的方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 总库收到分库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库款、收入日报表和分成收入计 算表,经审核后,应即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并根据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按预算科目记叙的明细帐,编制汇总的 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   总库收到分库报送的电月报,经审核后,编制汇总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一式两 份,一份留存,用于核对帐务及分析预算收入的情况,一份报财政部。 第六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六十六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预算拨款凭证(或电汇、 信汇)办理。财政机关办理拨款填写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   第六十七条 各级库款的拨付,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 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对超过库款余额与预留印鉴 不符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支付。   第六十八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审查凭证填写内容是否完 整,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对凭证填写不完整、拨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国库不得受理。   总库接到财政部的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中央预算支出"科目   各分、支库接到同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科目或"××银行往来"科目    付:"地方财政库款"科目   第六十九条 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其有关国库、银行的制度手 续,按"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对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将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 第七章 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决算   第七十一条 为了正确反映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必须 严格遵守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各级财政机关对于核对帐务工作负有组织和监督的责任。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收入对帐,应当按月、按年按照预算科目对帐。   第七十二条 月份对帐。每月终了,支库应在三日内根据各级预算科目明细帐或 登记簿的余额编制月份对帐单(同附件格式十八)一式四份,送财政和征收机关于三 日内核对完毕并盖章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一份,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 报中心支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收入月份对帐单,直接报分库)。如有错 误,应在月后六日内通知国库更正。无正当理由的更正,不予受理。   中心支库、分库、总库三级收纳的预算收入对帐工作,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十三条 年度对帐和年终决算。年度终了后,支库应设置十天库款报解整理 期,经收处12月31日以前所收之款项,应在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报达支库,支库应列入 当年决算。   支库应按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编制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各一式四份, 于年后20天内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五日内核对签章完毕,对 帐中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同时通知编表单位更正。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 退回支库两份,支库留存一份,其余一份决算表报中心支库。   中心支库根据支库上报的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全 辖(包括县)各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四份,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无误并盖章 后,财政、征收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中心支库两份,中心支库留存一份,上报分库 一份。   分库根据中心支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 后,分别汇总编制全辖(包括地市县级)的地方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二份,送财 政机关一份,分库留存一份,上报总库一份,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由分库汇总编 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总库收到分库上报的中央预算收入年度决算表经审核无误后,汇总编制中央预算 收入年度决算表一式两份,留存一份,报财政部一份。总库收到的地方预算收入要分 别审核,计算核对分成收入的有关数字、分析国家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七十四条 国库的各种缴(退、拨)款等会计凭证,分别由省级税务机关、财 政机关、海关总署按本细则规定统一印制。各种会计帐表,由省分库按本细则规定统 一印制。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原则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发。   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 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第七十七条 经济特区国库的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和分库可根据本 细则规定的原则,参照各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备案。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6年1 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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