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贸金融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一)

财预字[1989]68号颁布时间:1989-12-13

     1989年12月13日 财预字[198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分金库、 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试行情 况,作了补充修改,现正式颁发。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 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一节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 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 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 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 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 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 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 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总库设司,分库 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 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 解财政库款,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 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 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 查工作。 第二节 国库的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原则上总库配备35 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级银行行长兼任,各级国库的副主任由各级银行分管国库 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分库的正副处长、中心支库的正副科长、支库设股的股长或副股 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正式任免手续。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经过上级国库的 同意。   第六条 各级国库要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中等专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专 业知识的人员,现职人员没有达到上述水平的,应当通过培训尽快达到。   国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   第七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严守国家机密,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库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刻苦钻 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各级国库领导要关心干部的培养教育,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经 验,表彰先进。   国库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国库工作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 重要基础工作。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库在实现 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   国库的基本职责要求如下:   (一)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 入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或确定的定额上解数额、期限、正确、及 时地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以保证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运用。   (二)按照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各级财政机关开立帐 户。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三)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帐务核算。按期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 政、征收机关报送日报,旬报,月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定期同财政、征收机关对帐, 以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四)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 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法协助财税机关扣收个别单位屡催不缴的应缴预算收入;按照 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库款的退付。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及时 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库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地按照国库制度和预 算管理规定办事,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各级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国库经收处和其他征收机关所收款项、是否按规定 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发现拖延或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各级财政机关要正确执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划分办法和分 成留解比例。对于擅自变更上级财政机关规定的分成留解比例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 理退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对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国库有 权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国库的各种缴库、退库凭证的格式、尺寸、各联的颜色、用途以及填写内 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缴退库凭证或填写不准确、不完整的凭 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 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文件规定。如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各级预算收支划分范围 和预算收入的分成留解比例等有关规定,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以及各项税收提取手续 费的比例等。   (二)有关预算缴退库款的国营企业名单、计划。包括:企业名称、隶属关系、 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和帐号等主要内容,以及提供缴款计划和弥补亏 损计划等资料。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收入分成比例,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预算级次 和缴款方式等文件。   (四)与国库工作有关的财政、预算、税收、财务等规章制度和文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的有关业务会议,要互相通知派人参加,并根据工作 需要,由财政机关牵头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以便及时互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各级国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将支拨或退付库款所用的印鉴,送同级国库 存验。 第三章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 第一节 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 机关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这些机关通称"征收机关"。按照预算收入的性质分 别由下列机关负责征收。   (一)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预算收入。   (二)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税、进口调节税以及代征的进出口产品的产品税、 增值税、对台贸易调节税、工商统一税等。   (三)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有:国营企业上缴利润、调节税,农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以及其他收入等。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收入,以国家指定负责管理征收的单位为征收机关。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征收机关。 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收纳,分为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 缴三种。   (一)就地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或做款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直接向当 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二)集中缴库。由基层缴款单位将应缴预算收入通过银行汇解到上级主管部门, 由主管部门按征收机关规定的缴款期限汇总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缴款单位采用集中缴款方式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擅自变更缴款方式的, 国库应予制止。   (三)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直接向基层税务机关、海关 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海关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本着既方便群 众、又有利于税款入库的原则,对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及农民缴纳的小额税款, 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小额税款,凡在银行开有存款 帐户的,可直接向经收处缴纳;没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缴款 数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由国库经收处收纳,额度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激。 具体额度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国库和专业银行商定。   海关对入境旅客,船员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对边境小额贸易征收的进口税; 海关查处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由海关自收汇缴。海关自收汇缴的具体办法, 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 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其他帐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筹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 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缴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缴 款书。各征收机关应负责对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缴款凭证的填写进行认真的宣传、辅 导和检查,以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准确。各国库、经收处也要加强对预算科目、预 算级次等的审核复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向国库经收处缴纳各项预算收入时,各经收处应按第五章有 关规定及时办理,做好服务工作。对超过缴款期限的,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为保证 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经收处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 积压。 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划分   第十八条 国家预算收入按照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划分收入的方法分类,有中央 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全部归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不参与分成;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全部归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不参与分成。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分为总额分 成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种。总额分成收入全额列入地方预算,由国库按照财政 体制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属于中央分成的部分,作为地方预算的上解支 出,上解中央。对无上解任务的补助地区和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中央预算不参与分 成。定额上解地区的上解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照财政 部规定的固定分成比例分成后,分别划归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具体划分收 入的方法,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 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   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不参与分成;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不参与 分成。上级预算与本级预算分成收入的处理方法,比照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 的处理方法办理。具体划分收入的方法,按照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条 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 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 中退库的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 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各级国库办理,国库经收处只办理库款收纳, 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 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 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包括总额分成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 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库,应向财政、征收机关填具退库申请书。退 库申请书由财政或征收机关按照以下基本内容统一印制,也可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按财 政、征收机关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退库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主管部门、预算级次、 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申请退库金 额以及审有批准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核定的退库金额(后两项由审批机关填写)等。各 级财政机关和征收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国库收到财政、征收机关签发的收入退还书、在审查办理退付时,可要求批准机 关提供有关文件和退库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帐办理,不支付现金。对个别 特殊情况,必须退付现金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从严审查核实后,在收入退还书上加 盖。"退付现金"的明显戳记,由收款人持向指定的国库按规定审查退款。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 税款或以外汇券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 发"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 银行往来划转经收行处,通过"外汇买卖"科目,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帐户时的 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帐。   第二十六条 预算收入退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 制定。 第四章 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级预算收支数字 完整、准确、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除本细则规定者外,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会 计制度》执行。   各级国库的会计事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不得以表代帐。国库 会计科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库会计事项纳入银行资金平衡 表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分析考查国库会计事项,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支出等会计凭 证数量较多的,应单独装订分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划分报解,原则上采取逐级划分报解方法, 支库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和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可直接或经中心支库汇总后向分库报 解。   第三十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报解,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 "款",工商税收类核算到"项",其他个别项目,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可核算到"项" (下同)。 第二节 国库的会计科目与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国库系 统的库款上划、下拨、调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联行的有关科目。国库使用的会 计科目如下:   (一)中央预算收入:总库收纳的和各分支库就地收纳的中央预算收入,以及分 库按比例或规定上解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使用本科目核算。   中央预算收入的退付也使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逐日上划总库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中央预算支出:总库办理财政部实拨资金的中央预算支出,使用本科目核 算(总库专用)。   (三)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各行办理财政部下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 以及总库与财政部结算时,均使用本科目核算。   (四)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凡财政部预拨的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款,用本科目核 算。   (五)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本科目为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过渡性科目。各分、 支库当日收纳的地方预算收入暂记本科目,每日划分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地方财政库款:地方各级预算的固定收入、分成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 入以及地方预算支出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均用本科目核算。   各分、支库应按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预算级次划分,在本科目下分别为同级财政 部门开立地方财政库款户。   (七)财政预算外存款:各级财政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拨、上解等均用 本科目核算。   各级国库应分别为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预算外存款户。   (八)待结算财政款项:凡由国库经收处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用本科目核 算。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各国库经收处在本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每天代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先 进入本科目专户,当天营业终了前汇总上划支库时,结清本科目专户。   (九)总库对中央财政库款进行帐外登记,反映汇总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 出及库款的结存数字。   第三十二条 国库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 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总预算收支余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   各级国库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一)总帐:按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国库会计科目名称设置。   (二)明细帐(分户帐或登记簿);   1.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各分、支库收纳和上划的中央预算收入设登记 簿,总库设明细帐。本帐(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立户。   2.中央预算支出明细帐:总库根据财政部的拨款凭证,按会计事项顺序登记。进 行明细核算。   3.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明细帐:各开户行依照《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 办法》的规定,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款"设置帐户。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登记簿: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均设置本簿。登记经收 的预算收入,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级次、科目分别立户。   5.地方财政库款明细帐:各分、支库按同级财政机关设置本帐,按会计事项序时 登记。其中对同级预算收入按年度根据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另设帐户。   6.财政预算外存款明细帐。按会计事项序时登记。   会计帐簿的格式,总帐采用三栏式,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明细帐,采用三栏式或 多栏式。   国库会计的核算方法和记帐规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帐的依据。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属于银行的"特定凭证"。   国库使用的会计凭证一般分为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两种。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加 以归类整理而缩制的,是登记帐簿的依据。符合记帐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 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分为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收入错误凭证、库款支付凭证 和上划库款凭证五种。   第三十四条 国库会计的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是国库业务的基 本凭证。   缴款书一般应具备以下十二项基本内容:   (一)填制年月日;   (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三)凭证号码和银行的会计分录;   (四)银行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五)付款(缴款)单位的户名、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缴款单位的银行转帐印章(预留银行的印鉴);   (七)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名称及收款国库名称;   (八)预算(收入)级次;   (九)预算科目"款"、"项"、"目"的名称;   (十)缴款的所属预算计划年度、月份;   (十一)滞纳金的计算;   (十二)纳税的计算根据。   第三十五条 缴款书的种类:分为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其他专用 缴款书三种。   (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一)一式六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代完税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纳税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 (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基层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需要增加存根联的为第六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缴款企业自填的由 企业送基层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除涉外税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均使用工商税 收专用缴款书。   (二)一般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二)一式五联,各联用途: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或缴款人;   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缴款单位的转帐支票,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 (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征收机关;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实行利润包干办法的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以及其他企业收入,各机关事业单位上 缴的其他收入等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专用缴款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涉外税收、海关征收或代征的税 收等专用缴款书。   1.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三)。   2.涉外税收专用缴款书,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 统一税、个人所得税等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四、五、六、七)。   3.海关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八)。适用于关税及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税务机 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等。   4.其他不属于税收、利润和其他收入的缴款书。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见附件格式九、十)。   农业税缴款书可以使用一般缴款书。如需要使用特定的专用缴款书,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分库自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一律凭统一规定的缴款书 办理。缴款书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一税一票,按"款"填制,不得几种税合开一票。   第三十七条 缴款书是国库办理收纳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 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除征收机关认真填写,并加强对自填单位的辅导检查 外,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必须比照对银行收付款凭证的审查要求,加强对国库缴 款书的审核工作。对缴款书填写中发生的问题,经办银行要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予以纠 正。   第三十八条 国库收入退库证为"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一),收入退还 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报查,由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签发收入退还书的机关;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传票(记帐凭证);   第三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传票(记帐凭证);   第四联: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收帐;   第五联: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退款的财政机关。   "海关专用收入退还书"见附件格式十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库按规定退付预算收入时、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国库对于收入退还书要认真审核把关,除按规定审核批准程序、 退库范围等事项外,还应当比照缴款书的要求,逐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签发机关 联系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 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 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史正通知书, 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 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更正通知书"见附件格式十三。   联数和各联用途如下:   1.征收机关更正缴款书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征收机关留存;第二、三 联送国库审核签章更正后,第二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的帐表,第三联随收 入日报表送同级财政机关。   2.国库更正收入日报表的更正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国库留存凭以更正当日收入 的帐表,二联随收入日报表送财政机关,三联随收入日报表送征收机关。   属于国库办理分成留解、划解库款的错误,由国库另编冲正传票更正。   第四十二条 库款支付凭证。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同城预算拨款及拨款的 缴回使用"预算拨款凭证"(见附件格式十四);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的"信汇凭证" 或"电汇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联数和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支款凭证,由付款国库作付出凭证;   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份记帐;   第四联:回单,由国库盖章后退给拨款单位作回单。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上划库款时,应将收入报表随同"中国人民银 行邮划代收(付)报单,(简称划款报单)一并上报。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 国库会计报表,是国库对预算收入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 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它是财政部门掌握支出拨款,分析检查和汇编国家预算收入 情况唯一的合法根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税收入库进度情况的根据。各级国库必须及 时、正确、完整地编报各种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国库会计报表基本上分为日报、旬报,月报、年度决算四类,日报 是国库的基础报表,旬报、月报、年度决算按预算科目反映收入累计数。   第四十六条 国库日报表。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政库 存日报表三种。   (一)预算收入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五)。它是各级国库收纳、划分、报解库 款的基础报表。财政、征收机关据以检查收入征收入库情况,并逐日对帐。   本表根据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按照国家预算收入科 目,分别中央、省、地、县等不同的预算级次逐日汇总编报。   (二)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六)。它是计算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地方上下级财政之间,每日分成收入留解的报表。分成收入计算表的基本内容包括: 收入总额,中央、省、地(市)县级分成数的有关栏次。各级国库只办理与上级预算 的分成。分成收入的计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划分的预算级次逐级办理。例如,支库 办理县财政与地区财政的收入分成,中心支库办理地区财政与省财政的收入分成,分 库办理省财政与中央财政的收入分成。   本表根据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属于分成收入各科目数字之和,按照上级财政部 门通知的分成留解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应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上级财政的预算收入 日报表的"上解收入"科目,随"划款报单"将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没有分成收入上解任务的县和地(市),支库和中心支库对县和地(市)级预算 收入,仍应编报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本表收入总数与县或地(市)留成数一致)上 报,以便上级国库汇总收入总额,办理与其上级的分成收入留解。   (三)财政库存日报表(见附件格式十七)。它是国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核对 财政预算库款数额的报表。根据国库的同级财政预算库款帐编制。   此外,各国库经收处,每日应将收纳的缴款书分别预算级次和预算收入科目汇总 编制"代收预算收入清单"、连同国库缴款书有关联一并上报支库。   第四十七条 国库旬报、月报、季报(见附件格式十八)。收入旬报、月报、季 报呈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定期综合。按照预算收入科目报本年累计数。   中央预算收入旬、月报、中央预算支出月报是中央级预算收入、支出的定期综合 反映,由总库编制。   地方预算收入旬、月报是定期综合反映地方预算收入的报表,由当地国库编制。   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见附件格式十九),它是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的定期综合, 按预算级次和实际发生退库的"款"级科目统计编报,由各级国库逐级汇总报总库一式 两份,并由总库转财政部一份。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月报,是反映部分中央预算支出的报表,是国家预 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分、支库逐级汇总电报报告总库,由总库汇总 报财政部。   为了准确反映当月预算收入数字,各支库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应当采 取加快报解办法,尽量在上级国库报送月报期限内,报达上级国库汇入当月报表,做 到基本按月划期。对个别来不及汇入当月月报的,可并入下月报表汇总。   各分库向总库编送的中央预算收入月报,采用微机联网通讯或电报报告。各支库 、中心支库,应采取加快月末前数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报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库年度决算(见附件格式十八)。年度决算是国库一年来收纳、 划分、报解国家预算收入的总结。根据预算收入明细帐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分库,以及直接向总库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库款的计划单列市分库年度决算应于年终后 两个月内报达总库。总库汇总后报财政部。   各级国库年终决算编成后,应附国库决算说明书,随决算表一并报上级国库。   年度决算包括:中央级预算收入决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地方 预算收入决算。 第五章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四十九条 国库经收处根据缴款单位成缴款人填写的缴款书(包括征收机关自 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工作。然后,在激 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第一联收据联退回缴款人,第二联付出凭证由 经收处作为缴款单位存款户的支付凭证,第三、四两联随划款报单上划支库,第五联 报查联县级收入交主管收入的基层征收机关。   缴款单位或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时,第一联付款凭证联作为现金收入传票的附件。 现金收入传票由经收处自行填制。   第五十条 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收纳预算收 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   每天营业终了,应将当日代收的款项随同缴款书划转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再由专 业银行支行当天划转支库,不得积压。   经收处上划库款时,会计分录为:   收:"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收到所辖上划预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收:"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付:"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科目   专业银行支行转划国库支库时,会计分录为: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第五十一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一律 由开户银行负责库款的收纳。如果纳税人以外币(现钞)缴纳税款时,一律由银行负 责库款的收纳,外币应兑换成人民币。   上述银行收纳的库款的报解程序、按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经收处所收款项是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经收处不办理预算收 入的退库。但在当日预算收入未上划以前,如征收机关发现错误可以更正。 第二节 支库   第五十三条 国库以支库为基层库。各级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征收机关和国库计算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支库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