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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经字[1999]143号颁布时间:1999-04-20

     1999年4月20日 财经字[1999]143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国 电财[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 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向子 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收取投资收益。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范围包括: (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包括各电力集团 公司,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按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年度收 入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收取。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应上交的投资收益额,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 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投资收益额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不得拖欠。 第五条 对控股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收取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是: (一)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二)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三)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四)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投资收益。其中 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 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财政部对投资收益实行预决算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应于当年3月底前编 制投资收益(含以前年度集中尚未使用的折旧资金)年度使用预算,报财政部核批。 投资收益年度收支决算,由国家电力公司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批。投资 收益使用预算及收支决算报表格式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国家电力公 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投资收益收入计划及使用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取标 准,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处罚。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投资收益收取及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 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国家 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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