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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石油部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财企字[1981]123号 油财字[1981]178号颁布时间:1981-02-28

  1981年2月28日 财企字[1981]123号 油财字[1981]178号   油田维护费,是根据石油开采工业的特点而建立的维持油田简单再生产资金。一 九六一年开始试行,一九六五年作了修订。这个制度执行以来,对缓和产量递减,保 持油田的稳产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油田开发时间的延长,有的油田已进入中、高含 水期的开采阶段,稳产的难度越来越大,原来规定的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已不能完全 适应目前油田开采的情况。为了适应中、晚期油田生产的情况,促进合理开发,缓和 递减速度,提高最终采收率,合理使用油田维护费,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对油田维护费的使用范围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田维护费只限于在本油田范围内使用。   二、为弥补产量递减和提高最终采收率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检查研究井、扩 边井;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缘的油、 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等,以及相应的地面设施。   三、为保持地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以及相应 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   四、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改变采油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如自喷井改为抽 油井后所配备的抽油机、潜油泵,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的砂场、酸站、化堵站等。   五、为适应油、气田生产情况的变化,需改变生产工艺、集输流程、以及保持正 常生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油水气管线、供电、通讯线路的调整,改变定向,变换 口径和各种站的调整等。由于这类工程往往同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互有交叉,因此, 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有结余时,应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一些。   六、为了油田调整修建的一般道路(包括小型桥涵)、道班房、交通车站,以及 购置非机动养路设备、工具等。   七、为了调整油田生产而扩充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购和青苗赔偿费用。   八、为了确保油田的安全生产,在油田内修建小型防洪堤、防火墙,造防风、防 砂林等。   九、为了适应生产调整的需要,在油田内陆续补充修建的简易房屋、帐篷、列车 房、活动板房,以及相应的水、电、气等配套工程。   十、在已开发的油田边缘进行地质勘探。   凡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列入油田维护费,应按国家规定,分别列入 有关资金中开支。   为促进企业搞好经济核算,合理有效地使用这项资金,对油田维护费实行计划管 理。石油部每年根据油田维护工作量的需要,编制油田维护费计划,商得财政部同意 后,在商定的计划数内控制使用。各石油管理局(指挥部)每年按照开发调整方案和 国家生产任务的安排,编制油田维护工程计划,报石油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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