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会[2001]1051号颁布时间:2001-07-23

     2001年7月23日 财会[2001]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 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 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 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 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 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 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   (2) 评估目的;   (3) 评估基准日;   (4) 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 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 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5)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