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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71号颁布时间:1995-07-03

     1995年7月3日 国资企发[199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 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现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中加 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企 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各地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现代 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 二、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试点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按照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完成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核实国有 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国家资本金的工作。同时,对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照《国有资 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所 规定的原则来进行界定和处理。 (二)参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主要是按政府的要求,对试点 企业(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中的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 投资主体的确定提出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 下原则: 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投资主体对企业不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 理使用,提高国有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行为。 在确定的投资主体时,要明确其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国有资产收益要纳入国有资产经 营预算;要与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相配套,统筹考虑;要有利于 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把每一户单个企业都确定为国有资产投资 主体的作法。 (三)协助企业落实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企业面临着改组、 改制等资产重组和产权管理、经营形式的变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维护国家所有 者权益的同时,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帮助企业出主意、相办法、解决试点中遇到的 实际问题。 1.在涉及产权转让时,应按照《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5]54号)规定办理,并坚持以下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化配置 国有资产,项固和壮大国有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2. 产权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国家授权的部门 没有明确前,可暂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行职能) ,以及对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 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产权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 让收入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 缴管理办法》的通知”[(94) 财工字第295号]规定执行。国家禁止出让产权的企业 和行业,不得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产权转让。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工作,由于试点的配套文件《关于确定试 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办法》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尚未出台,对试 点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向政府汇报,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国务院确定的百户试点企业的,要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 告,国家局将对各地提出的带有共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后,提出指导性意见。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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