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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4)国资产发第90号颁布时间:1994-11-22

     1994年11月22日 (94)国资产发第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办公室: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国务院决 定从今年开始,加大对企业破产的实施力度,并首先在若干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 产的试点改革。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行业国有 资产经营管理的一项基本规则,也是明确国家与企业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出资人 双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继续延续的最终措施。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与《破产法》实施相配套的社会环境尚不完善,国有企业破 产试点改革难度较大,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和全面的认识, 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相关的国有资产专职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 工作的指导,现就如何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掌握破产信息。探索些立破产预警制度。《破产法》 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界限。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往往是由于长 期经营亏损,债务超过资产引起的。因此,各地国资局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的国 有企业数量、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涉及企业职工人数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 等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以及因企业破产而可能在国有资产经营中造成的连锁 反映,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近期内可以清产核资企业为 范围,拿出基本数据和分析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改革试 点城市应于 95年1月31日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   2.加强国有企业破产审查工作。认真分析国有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总 结经验教训。凡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必须责成企业提交关于 破产原因分析的详实报告,国资部门要认真审查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明确责任, 对于一些确需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由企业 依法定程序提出。对于破产中涉及的经济犯罪、严重官僚主义等行为,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纪检、审计、政法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在参与制定企业破产实施方案过程中,既要考虑如何把已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 度,又不能与现行的法律相抵触,既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又不干预独立的司 法活动。当前特别要注意制止违反国家政策,采取“先分后破”等方式损害国家 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认真做好企业破产清算所涉及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一是要责成 破产企业成立财产保护组,组织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切实予以保护;二是要参 与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三是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 用权)的评估工作,并以评估价作为财产处置变卖的底价;四是要做好破产企业 的产权注销登记工作;五是要将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清算资产处置,六是要严格 按规定顺序监督破产企业清算收入的分配。   5.充分发挥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作用。为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提供服务。一 是要通过中介机构发布信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二是要竭力促使破产企业的 整体收购,减少财产的损失,加速资产变卖的速度;三是要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效 监督,保证资产买卖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杜绝低价交易和人情交易,防 止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   6.参与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各地政府和劳动部 门组织安置,其安置费用的来源允许在破产财产变卖收入中优先支付。安置标准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测算,不得超出一般企业职工的正常水平。对此,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和监督,防止使破产工作误入歧途,造成破产有理、破 产有利。   7.积极探索减少国有企业破产损失的其他有效途径。一是推动企业收购、兼 并,与国有资产重组相结合,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产权流动方式改革企业经 营亏损状况,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新途径。二是加强和解力度,通过破产和 解促使破产企业走出困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做好有关试点改革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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