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2000]2号颁布时间:2000-03-22
2000年3月22日 财清字[2000]2号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明确2000年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
工作范围,保证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各部门(单位)要
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户数进行清理登记。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是指由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要求,
确定所属单位(系统内)应作为本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对象的基本单位
数量。其主要目的:一是淮确界定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确保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二是掌握基本单位数量,核实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对象;
三是明确各部门(系统内)与基本单位之间的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组织落实,确保按
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预算单位基本户数清理的工作范围是,2000年3月31日以前注册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
单位:(一)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
政党组织;(二)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
业单位;(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
(四)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且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中央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六)其
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3年(1998年、19
99年、2000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
三、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的确定,以独立核算会计单位为准统计。下列
情况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一)属行政事业编制序列,但无经常性财
政经费关系的单位;(二)单独办公,但不属于独立核算报账单位,如办事处等,应
纳入其会计单位的工作范围;(三)事业单位的附属经营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
实体,在此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等情况进行清查,不
纳入基本户数清理的工作范围。
四、中央预算单位户数清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管理级次进行逐级核实和汇总上
报基本单位状况,分类上报直属预算单位名称,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
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一是要按照户数清理工作范围的要求,以清产核资“基本单
位”为标准,对本部门(单位)所属单位从上到下进行清理核实,并以编制管理部门
核准成立的批文或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进行核对;二是按统一清理要求,
在对本部门(单位)清理后的预算单位户数控管理级次进行逐户核实和逐级汇总的基
础上,填报基本户数清理汇总表;三是对全部本级直属单位的名单按“应列入清产核
资范围”和“未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分类汇总上报,并对未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单位
逐户说明理由;四是根据清产核资有关工作要求,明确与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组织工
作关系及相应职责。
五、各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及财务关系组织进行,
采取“自上而下清理核实、自下而上汇总上报”的办法进行;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部
门(如税务、海关等),要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户数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必须自上而下
清理到所有基本单位;中央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只负责其下属的具有财政经常性经
费关系的事业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属于3月31日前国家有关文件已明确,由原主
管部门移交(含并入)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接收的主管单位负责
其户数清理及清产核资工作。
六、各部门(单位)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统一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实施预算单
位户数清理工作,并将预算单位名单及全部户数情况于2000年4月20日前报财
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军队、武警、国家安全部门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后,
按上述工作要求,自行组织对所属单位的户数清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将会
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各部门(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结果的复核。
七、预算单位的户数清理是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任务,直接关
系到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和工作质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工作要求,如实反映
预算单位的基本户数,并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按时上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对象不重
不漏。
附件:一、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户数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属单位名录表(略)
三、所属其他未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属单位名录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