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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9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1996]46号颁布时间:1996-11-14

     1996年11月14日 国发[199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二年。编制和执行好 1997年中央和各级地方预算,对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现 “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编制好1997年中央和 地方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编制199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编制1997年预算,要全面贯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党的十四届 六中全会决议精神,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按照上述 指导思想,编制1997年预算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运用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和 推动经济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扭转企业亏损、降低成本费用, 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二是在认真整顿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财 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三是加强财源建设,提高“两个比重”,推动“两个根本转 变”;四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要压缩赤字,地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积极稳妥地安排好1997年收入预算   1997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这是财政收入增加的可靠基础。各地 区、各部门要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既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低,执行中超 收过多,又要防止把收入增幅安排过高,执行中预算落空。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1997年预算安排的收入增长幅度要与按现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预算的编制 要求制定税收计划。   2.大力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企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将企业改革各项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要 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扩大集团 消费等不合理开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应比上年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 工作目标责任制,亏损企业的补贴要逐年减少。   3.严格依法治税。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维护税法 的严肃性,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自立章法,擅自决定减税、 免税或改变税收入库级次。要坚决打击各种偷漏税和编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三、勤俭办事、注重效益、保证重点,安排好1997年支出预算   1997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编制1997年支出预算,一定要认真 贯彻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方针,确保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两 个百分点。在努力抓好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着力控制财政支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同 时,重点保证以下支出:   1.法律规定必须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农业、教育、科学以及宣传文化等 重点支出;   2.中央财政负担的重点建设支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增加的专项支出,如增 加对扶贫的投入,增加粮棉储备利息费用的支出等;   3.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   4.调整财力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妥善安排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设置本级政府预备费。   1997年地方预算的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量入为 出,收入不足以抵顶支出的,要坚决削减开支。要坚决杜绝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搞基本 建设和其他非工资性开支,而把工资性支出等硬缺口留给上级政府的行为。对于财力 保证最低支出仍有困难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制定计 划,统筹兼顾,限期解决。   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全国财政收入每年递增近千亿元,但资金 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控制财政支出是1997年的主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 牢牢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要严格控制车辆、 设备购置费和会议费等项开支,推广会议费包干办法,使这几项开支比上年有一定的 压缩。进一步严格控制和压缩机构人员编制,严格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坚决按 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 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要求,督促一部分 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经费的自给率。坚决纠正滥发奖金补贴行为,特别 是要结合反腐败斗争,坚决刹住一些地区和部门兴建各种高档消费场所及各种形式的 集团高消费。出国经费要从紧掌握,对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团组要坚决取消。各级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四、进一步做好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 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等13项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这些基金(收 费)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支出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 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3项基金(收费)不计入经常性财政收 入,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   对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要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 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五、确保圆满完成1996年预算,为编制和执行1997年预算奠定良好的基 础   1996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要圆满完成1996年预 算,还要做出艰苦努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有些项目短收较多,完成 “两税”任务仍很艰巨,另一方面救灾等必不可少的增支数额较大,支援农业等重点 支出进度缓慢。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后几个月里,要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 出,除救灾支出外不再安排新的增支项目,同时,要加快重点项目的支出进度。收入 如有超收,应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996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 财政要确保当年预算收支平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 保证预算指标积极、稳妥、可靠,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财政运行中还存在着 许可突出的问题,如国家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收入的增长滞后于经济 的增长,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县级财政困难等。对 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支持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不再代编地方预算,1997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财政部将据此汇总 全国预算。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落实。各地区应于11月底前将本 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 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 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7年1月底以前,将中央预算(草 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编制1997年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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