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2995]128号颁布时间:1995-05-22

     1995年5月22日 民优函[2995]128号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 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后司字第412号] 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 满二十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休 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执行。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